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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谢伟强向被告人刘志方等人贩卖、运输氯胺酮3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邹俊、袁志强等人向刘志方、万宇晴等人贩卖、运输氯胺酮2500克以及含氯胺酮、MDMA成分的其他少量毒品。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邹俊无期徒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的主要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氯胺酮与传统毒品海洛因按照10:1的比例折算,说明其致瘾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相比,还有一定差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的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被告人谢伟强贩卖、运输氯胺酮3500克,对其尚不足以适用死刑,对被告人邹俊判处无期徒刑,亦属于量刑过重,依法提出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日改判谢伟强无期徒刑,邹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同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判决情况略)。
二、典型意义
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种类呈多样化,新类型毒品犯罪不断涌现,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增大。如何对被告人准确适用刑罚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案是针对贩卖、运输氯胺酮案件量刑畸重抗诉成功的案例。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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