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周瑜、杨占华贩卖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3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占华因贩卖毒品一审被判处死刑,2015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其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中,银行卡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从其经济状况分析,不像是贩卖大量毒品的主犯;从其手机通话记录看,杨占华与其供称是同案犯的罗时应仅联系一次,而跟周瑜联系非常频繁,初步判断杨占华可能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检察官反复审查了相关材料,发现周瑜在通话中指使杨占华放置毒品,并谈论毒品剩余情况。经再次提审杨占华,展示相关证据,杨占华交代其系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一审阶段之所以编造罗时应是幕后主犯,主要是考虑其和周瑜二人是同乡,情同手足,想为周瑜隐瞒、承担罪责。此外,杨占华又交代了一起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周瑜立案侦查。周瑜被抓获后,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就杨、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提出引导取证意见。经查,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92.24克,在共同犯罪中,周瑜提供毒资、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收取货款,杨占华负责保管毒品、与买家交接毒品,周瑜作用明显大于杨占华,一审认定杨占华单独贩卖毒品并对其判处死刑,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杨占华案与另提起公诉的周瑜案并案审理,重新作出判决。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2017年9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职业化明显,共同犯罪较多。对毒品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此外,毒品共同犯罪中,由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往往影响对各共同犯罪人罪责的认定。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发现并追诉遗漏的同案犯和遗漏罪行,成功追诉幕后主犯,并使真正罪责最大的主犯受到了严惩,防止对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错误适用死刑,确保了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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