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郭锡儒等人贩卖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42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8月间,王某(另案处理)欲向被告人李本新、刘振华、马么二苏等人购买毒品。马么二苏联系被告人郭锡儒提供毒品用于贩卖给王某,并派吴建林从郭锡儒处拿到毒品,后吴建林与王某在广州某大厦门前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95克。随后抓获刘振华、李本新,当场查获毒资人民币8.3万元。在被告人李本新的协助下,抓获马么二苏、郭锡儒。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锡儒归案后一直否认贩毒,庭审中,直接与其交易毒品的吴建林翻供否认侦查阶段辨认郭锡儒及其车辆的辨认笔录的真实性,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郭锡儒无罪。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照地图对交易毒品的位置、郭锡儒汽车的行动轨迹以及抓获郭锡儒所在的公寓位置进行精准复核,结合案发当天郭与马么二苏之间20余次通话,证明郭锡儒关于与马系偶遇,开车搭载其并非取毒资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关于被告人吴建林在庭审中翻供的原因,通过讯问马么二苏了解到,在押解去开庭的囚车上,郭锡儒向吴建林许诺如果不指认他,今后可以负担吴家人的生活费。其他三名同案人亦证实听到类似的谈话。在确凿证据面前,吴建林承认了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再次指证郭锡儒。通过复核证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郭锡儒无罪确有错误,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10月24日改判郭锡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为逃避罪责而不供认犯罪、供认后又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在本案被告人“零口供”,主要同案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复勘案发现场,增强办案亲历性,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并通过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被告人的罪责,抗诉后得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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