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马亚贵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37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李鹏、何小虎预谋从被告人王超宁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宁夏银川贩卖。9月3日,何小虎联系被告人马亚贵驾车帮助运输,并于当日下午由马亚贵驾车赴庆阳市与王超宁见面,取得毒品样品。在驾车返回银川途中及此后在银川的宾馆住宿期间,三人多次吸食李鹏提供的毒品,李鹏又送给马亚贵少量毒品,让马看看是否有人购买。9月9日,李鹏告诉马亚贵去广州,马当即表示同意。12日22时许,三人从广东东莞王超宁处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708克。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亚贵供述称不知道取毒品之事,李鹏及何小虎对马亚贵是否明知运输毒品时供时翻,且没有证据证明马亚贵此行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马亚贵宣告无罪。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马亚贵驾车载何小虎、李鹏去庆阳途中以及在银川住宿期间,李鹏除提供毒品供何、马二人吸食外,还给马亚贵少量毒品,并明确提出让马亚贵拿上看有无他人购买,该事实足以证明马亚贵明知李鹏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被告人李鹏明确供述,其向何小虎、马亚贵提出过合伙进行毒品犯罪,何小虎、马亚贵知道去广东的目的是购买毒品;李鹏提出让马开车去广东时,马亚贵立即答应并即刻出发,对于此行的目的、费用等事项不闻不问,到达广东后,在李鹏取得毒品后又立即开车返回,行为诡秘,不符常理。综上,应当认定马亚贵明知李鹏去广东购买毒品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决宣告马亚贵无罪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6年4月11日改判马亚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同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判决情况略)。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否认其明知是毒品的情形较为常见。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以来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难点问题,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对推定明知作出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本案就是在被告人否认明知是毒品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在案的其他证据,并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等,结合其个人情况,如马亚贵本人是吸毒人员等,来认定其主观明知,从而抗诉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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