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侯琼兴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99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累犯、再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日7时许,万金涛在南昌市打电话指使在深圳市的何斌,前往同在深圳市的侯琼兴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何斌即与侯琼兴电话联系并约好交易地点,然后驾驶一辆黑色荣威轿车(车牌号粤B1CQ57)来到侯琼兴租住处,从侯琼兴处购买了10袋甲基苯丙胺。15时许,何斌再次来到侯琼兴租住处购买了20袋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均放置于何斌驾驶的荣威轿车后备箱内。每次收到毒品后,何斌均将交易情况电话告知万金涛,万金涛获知后便指使其母亲万四妹(另案处理)、妻子韩泓、同学万平(在逃)等人分三次向侯琼兴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共75万元毒资。当晚,何斌在侯琼兴驾车引领下驶出粤赣省界收费站,将该批毒品连夜运往南昌市。次日17时许,何斌驾车来到南昌市昌西南收费站高速路口,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驾驶的黑色荣威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袋(净重29940克),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2.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白色粉末状物4克。经鉴定,从何斌驾驶的黑色荣威汽车后备箱及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其成份含量为61.62%至64.27%不等;从何斌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12.24%。同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上海路某小区抓获万金涛,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袋、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随后,民警又在万金涛位于南昌市另外三处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各若干袋。经依法称量,从万金涛身上及其三处住所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20.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65.38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同年7月12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抓获侯琼兴,当场从该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若干袋(净重441.02克)、白色圆形片剂状物1袋(净重35.95克)、手机2部、银行卡3张、电子秤1把、吸毒工具若干个以及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从侯琼兴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其成份含量为62.27%至65.89%不等;从白色圆形片剂状物中均检出哌嗪成份。

  另查明,2007年5月、2012年8月,被告人侯琼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被告人万金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侯琼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万金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侯琼兴、万金涛已于2018年8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禁毒形势严峻,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成为依法严厉打击的重点。在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后,毒品犯罪有向邻省转移且高发的势头,江西正由以往的毒品过境地逐渐变成毒品集散地、交易地和销售目的地,使得我省的禁毒形势也日益严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对侯琼兴、万金涛判处死刑,对何斌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三人全部财产,充分体现了我省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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