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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年底,被告人张伟送(广东省惠东县人)安排被告人胡建平、方连贵等人在于都县寻找偏僻的地方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5年初、2015年8月,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陈晓明等人先后多次在张伟送等人选定的于都县岭背镇刘某某家或通过被告人钟训环介绍的于都县银坑镇钟某某家制造氯胺酮。
2015年9月4日,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等人通过被告人钟训环的介绍,选定于都县银坑镇谢某某家为制毒地点。9月6日凌晨,谢五长驾驶蓝色江铃货车到于都县罗坳高速路口接苯、氨水、盐酸等制造氯胺酮的辅料,并于当日晚22时许送至制毒地点。9月6日14时许,胡建平驾驶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和方连贵驾驶白色广本轿车一起从于都上高速,到上饶市鄱阳高速路口与驾驶运输制造氯胺酮原料的白色丰田商务车的张伟送、陈莉冬等人会合,后被告人胡建平与方连贵驾驶轿车前后护送该商务车于9月7日凌晨1点多到达于都县。胡建平、方连贵驾车在于都县天域酒店门口接到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陈恩定、钟远文、陈贵才另案处理,陈杏南等人在逃)。张伟送、陈莉冬、胡建平、方连贵和6名制毒技师在于都县银坑镇一路段与谢五长汇合后,将制造氯胺酮的原料从白色丰田商务车搬至谢五长驾驶的上述蓝色江铃货车上,后谢五长驾驶该货车将原料和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送至制毒点谢某某家,张伟送、陈莉冬则驾车返回惠州。
2015年9月7日至10日,被告人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在谢某某家制造氯胺酮。期间,谢五长先后于7日至9日晚驾车送铝锅、液化气罐等制毒工具和苯、氨水、酒精等制毒辅料到谢某某家,钟训环则负责在谢某某家周边及路口望风。9月10日凌晨,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制毒点进行了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疑似毒品和制毒工具等。经称量,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重量为449.703千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84.6%。9月10日、10月23日,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钟训环和被告人陈晓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9月10日凌晨,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谢五长进行抓捕期间,谢五长用电话通知其妻子方红秀及其儿子谢建国,称“出事了”,叫二人赶紧将存放在家中一楼靠近池塘旁边的房子里的箱子处理掉,并把22万元钱藏好。随后被告人谢建国借了一辆吉利小轿车,被告人方红秀、谢建国一起将家中存放的氨水搬至车上,后谢建国驾车至于都县段屋乡寒信大桥附近,并将氨水扔至梅江河中。后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在方红秀家中将方红秀、谢建国抓获归案,并在方红秀家中查获现金22万元,在寒信大桥附近的河岸内打捞出11个箱子,每箱装有6瓶氨水。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陈晓明、钟训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伟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三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莉冬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晓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钟训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方红秀、谢建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涉案两辆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张伟送已于2019年3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广东、福建等毒品重点制造中心辐射影响,广东省汕尾市籍、惠东县籍、福建省长汀县籍等地不法分子不断流窜到我省制造毒品,我省制毒犯罪形势严峻,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突出打击重点,对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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