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21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06 浏览:16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21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主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跨境毒枭的末路
——从辩护视角解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死刑适用与“功过相抵”标准

2023年6月26日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目的在于昭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其中,“张胜川走私、运输毒品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毒品犯罪集团案件。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盘踞境外,通过网络招募数十人,组织、指挥大量毒品走私入境后运往全国多地,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58694.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7473.14克、海洛因7423.40克。张胜川虽具有坦白、一般立功情节,但因罪行极其严重,功不足以抵罪,最终被依法执行死刑。此案深刻揭示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严惩立场,也向我们展示了毒品犯罪辩护中关于首要分子认定、立功情节价值判断、以及“功过相抵”裁量标准的复杂课题。

一、案件核心焦点

1.涉案毒品数量与折算:本案涉及三种主要毒品,其折算标准如下:甲基苯丙胺(冰毒)与海洛因折算比例为1:1;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按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计算,同样1:1折算海洛因。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总量经折算后,海洛因当量高达73591.68克(麻古58694.14克 + 冰毒7473.14克 + 海洛因7423.40克)。这一数量远超死刑适用标准,构成“罪行极其严重”的客观基础。
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张胜川被认定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核心特征包括:以张胜川为首,田爱攀、易德金等为骨干,多人参与;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境外逃避打击;通过网络招募数十人,采取统一食宿、拍摄自愿运毒视频等方式控制人身自由;组织、指挥人员探路、邮寄或携带运输毒品;毒品运往重庆、辽宁、四川、云南等多地;共计实施犯罪十余次。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立功情节与“功过相抵”的司法裁量:张胜川具有两项立功情节:协助抓捕一名运毒人员;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593克。上述行为均已构成一般立功。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虽然张胜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有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这一裁判要旨确立了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立功情节的价值判断标准——功是否足以抵罪,需结合罪行严重程度、立功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为张胜川这样罪行极其严重的毒枭辩护,挑战极大,但并非无可作为。几个可能的切入点:
1.首要分子地位能否松动? 辩护需审查:张胜川在集团中是否确属“组织、领导”核心?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其对全部十余次犯罪均具有明确的指挥、控制?是否存在部分犯罪系骨干成员自行决定、超出其组织范围?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精神,虽对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但各成员在具体犯罪中的作用差异,仍可作为量刑的参考。
2.立功情节的价值有多大? 本案立功情节包括协助抓捕一名运毒人员(马仔级别)和查获麻古2593克(约占全案3.5%)。辩护可在死刑复核阶段深入论证:立功的价值不能仅以毒品数量比例衡量,还应考虑其对打击犯罪的实际贡献、对司法资源的节约。虽然最终认定功不足以抵罪,但辩护仍可争取在死刑复核中作为“留有余地”的考量因素。
3.“功过相抵”标准如何把握? 毒品犯罪中“功过相抵”的裁量,是死刑案件辩护的核心。根据相关司法精神,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只有一般立功,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毒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因掌握从犯、马仔的信息,较易获得立功机会,故对其立功从宽应从严掌握。本案中,张胜川协助抓获的只是一名运毒人员,查获毒品2593克,与全案7万余克海洛因当量的罪行相比,确实功不足以抵罪。
4.坦白情节的从轻价值:张胜川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可强调:坦白情节体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虽不足以改变死刑适用,但可作为综合评判其人身危险性、改造可能性的参考。
5.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策略: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辩护重点应转向复核立功认定的程序合法性、事实准确性;论证量刑平衡,比较同案已判人员的刑罚,是否存在罪责较轻者量刑失衡的情形;挖掘酌定从轻情节,如认罪悔罪态度、有无赔偿被害人(本案无具体被害人)、家庭情况等。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张胜川案的判决传递出三重信号:
第一,走私毒品是源头性犯罪,是打击的重中之重。 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麻古近5.9万克、冰毒7400余克、海洛因7400余克,充分体现了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始终将走私毒品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作为严惩重点,对于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第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虽有立功,但功不足以抵罪的,依法不予从宽。 张胜川虽具有坦白、一般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其功不足以抵罪,依法核准死刑。这一裁判要旨明确:立功不是“免死金牌”,罪行极其严重者,即使有立功表现,也可能难逃极刑。
第三,警惕“快钱”“大钱”陷阱,增强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明确指出:“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群体,不要为挣‘快钱’‘大钱’铤而走险,应通过正规招聘渠道求职,自觉增强防范意识。”本案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年轻人求职心切的心理,将其推向犯罪深渊。
本案告诫所有人,尤其是年轻群体:境外的“高薪”招聘,可能是通向深渊的陷阱;为挣“快钱”铤而走险,换来的不是财富,而是牢狱之灾乃至生命的代价。求职路上,警惕之心不可无,安全防线不可破。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本案确立了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死刑案件的基本辩护范式:严格审查首要分子地位、精准评估立功价值、深入论证功过相抵标准。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案件中,辩护的重心应从“是否构罪”转向“罪责程度的精细划分”和“量刑情节的价值评估”,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下,探寻罪责刑相适应的精准边界。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持续关注跨国毒品犯罪集团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致力于在毒品犯罪首要分子的死刑辩护中,探寻立功情节价值评估的精准边界。我们坚信,每一次对“功过相抵”标准的审慎辨析,都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践行。
精准研判新型毒品犯罪,
坚定恪守刑事辩护之责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张胜川走私、运输毒品案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数十人走私、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胜川,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无业。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田爱攀、易德金(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为骨干,多人参与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采取统一安排食宿、拍摄自愿运毒视频等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组织、指挥上述人员走私毒品入境后,采用乘车携带、物流寄递等方式,运往重庆市、辽宁省鞍山市、四川省遂宁市及云南省普洱市、昭通市等地,共计实施犯罪十余次。公安机关共计查获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58694.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7473.14克、海洛因7423.40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胜川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张胜川组织、领导多名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走私、运输毒品,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控制其人身自由,指挥、安排上述人员探路、邮寄或携带运输毒品,系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胜川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胜川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名运毒人员,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593克,均已构成一般立功。虽然张胜川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有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胜川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张胜川已于2022年4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贯彻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并将走私毒品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作为严惩重点,对于其中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集团将大量毒品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案件。该案参与人员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就达数万克、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均达数千克。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要分子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人员,组织、指挥数十人将大量、多种毒品走私入境后运往全国多个省份。虽然张胜川具有坦白、一般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功不足以抵罪,故依法不予从宽。人民法院对张胜川判处死刑,体现了对走私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年轻人群体,不要为挣“快钱”“大钱”铤而走险,应通过正规招聘渠道求职,自觉增强防范意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公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23年6月26日 15:40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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