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22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主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
:彭泽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疯狂的"丧尸药"
——从辩护视角解析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案的死刑适用与制售链条主犯认定
2023年6月26日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目的在于昭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一贯立场,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其中,"严荣柱贩卖、制造毒品、董胜震贩卖、运输毒品案"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性毒品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密谋制造的新型毒品甲卡西酮,俗称
“丧尸药”“浴盐”或“长治筋”,是一种具有强烈兴奋和致幻作用的精神活性物质,在国外因吸食者出现自残、攻击他人等“丧尸”般行为而得名。本案共计制造甲卡西酮5126.4千克,贩卖4675千克,数量之巨触目惊心。严荣柱、董胜震虽无累犯、再犯等法定从重情节,但因罪行极其严重,最终双双被执行死刑。此案深刻揭示了司法机关对新型毒品制售链条中核心主犯的严惩立场,也向我们展示了毒品犯罪辩护中关于
新型毒品折算标准、制售链条主犯认定、以及“毒品数量巨大”情节的死刑裁量等复杂课题。
一、案件核心焦点
1.涉案毒品的管制类别与折算标准:本案涉及的
甲卡西酮,是一种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的新型合成毒品。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甲卡西酮属于
第一类精神药品(序号15)。在我国,甲卡西酮不存在合法生产、经营,也没有任何合法用途。
关于甲卡西酮的药物依赖性,《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
1克甲卡西酮=1克海洛因。但在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上,司法解释综合考量了其在我国的滥用形势等因素,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卡西酮
二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该标准为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五十克)标准的四倍。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条亦规定,甲卡西酮
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本案中,严荣柱等人共制造甲卡西酮
5126.4千克(其中4675千克已贩卖,451.4千克被当场查获)。即使按照司法解释的4倍标准计算,这一数量也远超死刑适用标准,构成"罪行极其严重"的客观基础。
2.制售链条主犯的认定:严荣柱、董胜震被认定为
制售链条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其核心作用体现在:
严荣柱:提起犯意,组织他人制造毒品,提供主要原料,负责贩卖制出的毒品。
董胜震:出资购毒,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运毒品,组织向外贩卖。
分工明确:二人形成"制造-收购-运输-转卖"完整链条,在各自环节中均处于核心地位。
数量巨大:九次交易共计4675千克,最后一次交易的1000千克被当场查获。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案虽未明确表述为"犯罪集团",但二人组织多人、分工协作、多次作案的犯罪模式,已具备集团特征。
3."毒品数量巨大"情节的死刑裁量:本案没有累犯、再犯、利用未成年人等法定从重情节,也没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但法院仍对二人判处死刑,其裁判逻辑在于:
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二人致使3600余千克毒品流入社会,另查获1400余千克,社会危害巨大。这一裁判要旨表明:对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即使无法定从重情节,仅凭毒品数量本身,也可能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为严荣柱、董胜震这样毒品数量触目惊心的制售链条主犯辩护,挑战巨大,但并非无可作为。几个可能的切入点:
1.毒品数量的认定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本案制毒时间跨度近半年,制造毒品5126.4千克。辩护需严格审查:毒品称量、取样、送检、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混合称量、未分别包装的情形?对于查获的451.4千克现场毒品,取样是否具有代表性?制毒现场查获的液体、半成品是否均被认定为成品毒品?这些程序问题可能影响最终认定的毒品数量。
实务中,曾有甲卡西酮制毒案件因取样程序瑕疵,导致认定的毒品数量显著减少,最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的典型案例。
2.主犯地位的精细化辨析:严荣柱、董胜震虽均被认定为主犯,但二人在各自环节中的作用是否完全等同?严荣柱提供制毒工艺和主要原料,董胜震出资购毒并组织销售,分工明确。辩护需审查:是否存在部分犯罪行为系其他同案被告人自行决定、超出二人组织范围的情形?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获利比例如何?这些因素虽不改变主犯地位,但可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3.新型毒品折算标准的适用空间:如前所述,甲卡西酮与海洛因的药物依赖性虽为1:1,但司法解释将其“数量大”标准设定为甲基苯丙胺的4倍。这一标准本身已体现了对新型毒品的区别对待。辩护可在死刑复核阶段论证:涉案毒品虽数量巨大,但作为新型毒品,其社会危害性的量化评价应与传统毒品有所区分。虽然本案数量远超任何标准,但这一角度可作为综合评判的因素之一。
4.制毒工艺来源与主观恶性:严荣柱将制毒工艺流程交予潘付明,指使其制造。辩护需审查:制毒工艺来源于何处?严荣柱是否具备专业化学知识?其对毒品的危害性是否有充分认知?这些因素虽不影响定罪,但可作为评价主观恶性的参考。
5.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策略: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辩护重点应转向:复核毒品数量认定的程序合法性;比较同案已判人员的刑罚,是否存在罪责较轻者量刑失衡的情形;挖掘酌定从轻情节,如认罪悔罪态度、有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构成立功等。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严荣柱、董胜震案的判决传递出三重信号:
第一,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是源头性犯罪,是打击的重中之重。 本案涉案毒品甲卡西酮5126千克,其中3600余千克已流入社会,危害巨大。人民法院始终将制毒、大宗贩毒作为严惩重点,对于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第二,制售链条中的核心主犯,即使无法定从重情节,也可能因毒品数量巨大而适用死刑。 严荣柱、董胜震虽无累犯、再犯等从重情节,但因在制售链条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致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最终双双被执行死刑。这一裁判要旨明确:
对于源头性毒品犯罪,毒品数量本身就是最有力的量刑情节。第三,警惕“丧尸药”等新型毒品的伪装与危害,增强防范意识。 甲卡西酮俗称“丧尸药”,因其吸食者会出现自残、攻击他人等“丧尸”般行为而得名。它对人体健康可产生严重伤害,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使用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典型意义提醒公众,新型毒品虽不在传统认知范围,但其危害不亚于海洛因、冰毒。
本案告诫所有人,尤其是年轻群体:制毒贩毒,无论新型还是传统,都通向同一条不归路;为"快钱""大钱"铤而走险,换来的不是财富,而是牢狱之灾乃至生命的代价。致富路上,警惕之心不可无,法律底线不可破。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本案确立了新型毒品制售链条主犯死刑案件的基本辩护范式:严格审查毒品数量认定的程序合法性、精准辨析主犯在链条中的作用层级、充分运用新型毒品的折算标准差异。在源头性毒品犯罪案件中,辩护的重心应从"是否构罪"转向"罪责程度的精细划分"和"量刑情节的价值评估",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下,探寻罪责刑相适应的精准边界。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持续关注新型毒品制售链条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致力于在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中,探寻毒品数量认定与主犯责任划分的精准边界。我们坚信,每一次对程序瑕疵的严格审查、对量刑标准的审慎辨析,都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践行。
精准研判新型毒品犯罪,
坚定恪守刑事辩护之责。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
严荣柱贩卖、制造毒品、董胜震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多人制造新型毒品甲卡西酮,向社会大肆贩卖,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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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严荣柱,男,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无业。2002年4月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董胜震,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严荣柱、董胜震密谋由严荣柱制造甲卡西酮,董胜震负责收购。严荣柱将制毒工艺流程交予潘付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指使潘付明制造甲卡西酮。潘付明与谭如兆、王息梅(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试验后成功制出甲卡西酮。同年10月初,潘付明与李金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在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李金文处制造甲卡西酮。同年12月底,李金文等人将制毒地点转移至该镇另一处所,直至2017年3月9日案发。制毒期间,严荣柱提供主要原料,李金文购买辅料并负责日常管理,谭如兆、王息梅指导工人制毒。严荣柱等人共制造甲卡西酮5126.4千克,其中451.4千克被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
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严荣柱联系潘付明,将制造的甲卡西酮贩卖给被告人董胜震九次,共计4675千克。毒品交易期间,董胜震指使何华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严荣柱支付毒资,指使何华强、侯圣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驾驶车辆接运毒品,后由董胜震之弟董胜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安排董胜波、葛会师(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毒品转卖给他人。2017年3月9日,最后一次交易的1000千克甲卡西酮被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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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荣柱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制造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董胜震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严荣柱提起犯意,组织他人制造毒品并提供主要原料,负责贩卖制出的毒品,董胜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运并销售毒品,二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二人各自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严荣柱制造、贩卖、董胜震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严荣柱、董胜震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严荣柱、董胜震已于2022年8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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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甲卡西酮于2005年在我国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但在国内不存在合法生产、经营,也没有任何合法用途。甲卡西酮作为新型毒品,对人体健康可产生较为严重的伤害,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使用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本案是一起大量制造、贩卖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严荣柱组织多人大量制造甲卡西酮,不仅提供制毒工艺和主要原料,还负责贩卖;被告人董胜震出资购毒,指挥多人接运和交易毒品,并组织向外贩卖。二人在毒品制售链条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关键作用,致使3600余千克毒品流入社会,另查获甲卡西酮1400余千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依法对严荣柱、董胜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新型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公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23年6月26日 15:40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3-013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