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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制毒原料羟亚胺,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开始,为了牟利,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刘国化、胡树兵等8 人合谋非法生产、买卖羟亚胺(生产氯胺酮的原料)。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等8人分别结伙先后在鄱阳县饶埠镇一山上租赁一闲置厂房,按照生产羟亚胺要求进行改建,并购买生产羟亚胺的设备,规模生产羟亚胺。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刘国化、胡树兵等人生产羟亚胺没有成功。2015年2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柏洪伟、黄奎、黄勇等人生产羟亚胺至少5次,每次产量20袋,每袋25公斤,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洪雷、张中军、储启栋等人生产羟亚胺合计约1400千克;黄勇非法谋利人民币65万元,储启栋非法牟利人民币8万元。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洪雷、张中军、储启栋等人生产羟亚胺未遂一次。此外,2016年初至2016年10月前,蒋调米、张永安、张高栋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来的生产羟亚胺的师傅的指挥下,生产羟亚胺至少3次。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洪雷、储启栋、张中军在上述制毒窝点被抓获。2017年4月26日至10月6日,被告人胡树兵、刘国化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勇、黄奎、柏洪伟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黄勇等8人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黄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洪雷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柏洪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储启栋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中军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国化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胡树兵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国内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作为制造合成毒品原料的羟亚胺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形势较为严峻,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频发。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国家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羟亚胺的案件,被告人黄勇、洪雷等人在乡村租赁一闲置厂房,按照生产羟亚胺要求,将厂房改建成“制毒工厂”,并引进设备和技术,进行规模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并充分运用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打毒品源头犯罪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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