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管理

吸毒人员信息维护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2214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吸毒人员信息完整、准确、及时,成范吸毒人员动态信息维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吸毒人员信息维护应遵循“全警参与,各负其责;动态维护,服务实战”的工作原则。

  各级禁毒部门是吸毒人员信息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吸毒人员信息维护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并负责与治安、边防、刑侦、监管、交警等各相关警种 、部门和派出所的协调工作,负责提出用户授权和管理策略。

  各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在装备、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吸毒人员信息维护包括身份信息、管控业务信息、管控责任信息。、

  所有上网人库的吸毒人员信息应当达到“三真实、两一致”的要求,即吸毒人员的身份信息真实,吸毒人员现状情况真实,对吸毒人员管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真实;登记上网入库的吸毒人数与公安机关实际掌握的吸毒人数一 致,每名吸毒人员在数据库中的信息要与公安机关实际管控工作的现状一致。

  吸毒人员的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照片等;管控业务信息主要包括查获处置、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场所、自愿戒毒、劳动教养、羁押(服刑)、死亡、出国(境)等情况;管控责任信息主要包括管控单位和责任人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经办,谁维护”的原则,明确经办单位和经办人为信息采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对信息质量负责。

  公安禁毒、治安、边防、刑侦、监管、交管等相关警种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发现或查获吸毒人员时,应当对吸毒人员身份和前科信息进行核实、采集填写《吸毒人员主动登记表》或《吸毒人员查获情况登记表》,并将查获信息、处置信息维护到数据库中;对于不具备信息维护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同级禁毒部门进行维护。

  对身份暂时不明或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由公安机关经办单位采集并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统一汇总并录人吸毒人员数据库。吸毒人员真实身份查明后,经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实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对吸毒人员身份信息予以更新。

  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人所、出所信息维护到吸毒人员数据库中。对于在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的戒毒人员,由公安禁毒部门协调场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填写相应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拘留所、看守所负责采集、核实被羁押吸毒人员的信息,填写《在教/服刑/被监管吸毒人员登记表》并维护到数据库中。

  对于在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劳动教养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内的戒毒人员,由同级公安禁毒部门协调场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填写《在教/服刑/被监管吸毒人员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录人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于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由对其实施定期检测的公安机关按照标准核实、采集信息,按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录人吸毒人员数据库。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人员接受定期检测的信息应当以每次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材料为依据。

  对于参加自愿戒毒、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由同级公安禁毒部门负责协调主管的卫生医疗机构按照要求采集相关信息,填写《戒毒人员治疗情况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同级公安禁毒部门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录人吸毒人员数据库。

  戒毒康复场所负责采集、核实进人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信息,该场所的主管部门或负责业务指导监督的同级公安禁毒部门、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戒毒人员治疗情况登记表》登记的内容经核实后统一录人吸毒人员数据库。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与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吸毒人员登化工作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及时将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录人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于通过公安机关“大情报”平台等警务信息化工作发现的吸毒人员,办案单位应当将发现的有吸毒行为的吸毒人员查获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维护到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三章 维护时限

  对于被采取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强制性措施的吸毒人员信息,经办单位应当在办理完处置手续后、送达监管场所之前将吸毒查获和处置信息维护到数据库中。

  吸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信息应当分别在其入所、解除后三日内维护到数据库中;对于戒毒期间请假出所人员的信息,应当在其出所前将相关信息维护到数据库中,归所销假后应在三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维护。

  对在拘留所、看守所羁押的吸毒人员,应当将入所、出所信息分别在入所和出所后三日内维护到数据库中。

  吸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报到信息要在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后三日内维护到数据库中,戒毒康复期间的尿检信息要在每次得出尿检结果三日内维护到数据库中。吸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执行单位应当自报到期限的最后一日或发现其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在数据库中录人相关信息。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或自愿戒毒的吸毒人员信息,公安禁毒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后的三日内进行核实并维护到数据库中。

  吸毒人员进出戒毒康复场所的,相关入所、出所信息应当在入所或出所后三日内维护到数据库中。若吸毒人员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期间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只需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登记模块中登记相关信息;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后仍留在成毒康复场所的,要在期满后三日内在戒毒康复场所模块中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对于不具备信息维护条件的地区或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将信息送达公安禁毒部门。公安禁毒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后三日内维护到数据库中。

  公安禁毒部门与司法行政、卫生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交换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维护标准

  吸毒人员基本信息维护标准遵从下列规定。

  1. 姓名:为必填项,以户籍登记为准。经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电话信函、查询或使用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网上协查功能发现吸毒人员原先所报姓名有错误或假冒,将原报姓名转入其别名或绰号一栏。港、澳、台居民应在姓名栏填写中文姓名,英文姓名输人绰号/别名栏,英文姓名按照护照上的姓名填写,不能缩写。

  2.绰号/别名: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隔。港、澳、台居民的英文姓名墳写在此栏。如掌握该吸毒人员曾用名的,也填写在此栏。

  3.性别:为必填项,以下拉菜单选择。

  4.民族:以下拉菜单选择选择其中一种。

  5.出生日期:为必填项,按照身份证出生日期(公历时间格式)填写。

  6.身高:以厘米为单位。

  7.证件种类:以下拉菜单选择选择其中一种。

  8.证件号码:为必填项,填写与证件种类相对应的号码。

  9.婚姻状况:以下拉菜单选择选择其中一种。

  10.文化程度:以下拉菜单选择选择其中一种。

  11.从业状况:以下拉菜单选择选择其中一种。

  12.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及所在地址。如身份为农民/无业人员,该项可不填。

  13.国籍:以下拉菜单选择。

  14.户籍地:为必填项,按国家标准名称填写至县(市、区)一级,香港、澳门、台湾可不具体至县(市、区)。

  15.户籍地详址:城镇的按路名(小区名)、门牌号码的顺序填写,乡村的按乡(镇)、村、组号的顺序填写。

  16.户籍地派出所:户籍所在地的管辖派出所名称,名称中需包含省、市、县(市、区)名称。

  17.居住地:为必填项,必须填写至县(市、区)一级,香港、澳门、台湾可不具体至县(市、区)。

  18.居住地详址:城镇的按路名(小区名)、门牌号码的顺序填写,乡村的按乡(镇)、村、组号序填写。根据笔录记载情况填写。

  19.居住地派出所:实际居住地的管辖派出所名称,名称中需包含省、市、县(市、区)名称。

  20.滥用毒品种类:多选项,为该吸毒人员当次查获时吸食或注射的毒品种类。

  21.照片:登记吸毒人员必须录人照片。照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30KB,为吸毒人员的正面照,要求被照人两眼平视前方,身后有身高标尺,胸前有姓名标牌。(主动登记人员可不需身高标尺和姓名标牌)

  22.填表人:填写信息采集人员的姓名。

  23.联系电话:填写信息采集人员的办公电话(包括区号)。

  24.审核人:填写信息采集单位主管领导的姓名。

  主动登记、查获信息维护标准遵从下列规定。

  1.查获日期:为必填项。按照公历时间填写。

  2.查获地点:为必填项。按国家标准名称填写,省+市+县(市、区)+详址,详址填写方式为城镇的按路名(小区名)、门牌号码的顺序填写,乡村的按乡(镇)、村、组号的顺序填写。

  3.查获单位:为必填项,以下拉菜单选择其中一种。

  4.处置情况:为必填项。一次查获分别受多种处罚处理的,每种处罚均需录人。

  5.处置日期:是指处置情况的批准日期。

  6.违法事实:六要素齐全,何时+何人+在何地点+吸何种毒品+被何单位+作何处罚。

  7.查获来源:必选项,根据查获线索的来源渠道进行相应选择。

  8.毒品来源:必选项,根据吸毒人员本次获得毒品的来源渠道进行相应选择。

  9.查获原因:必选项,包含“吸毒被查获”和“脱失被查获”,根据吸毒人员本次查获的原因进行相应选择。

  10.吸毒场所:用于反映吸毒活动所在场所,分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店洗浴、出租房屋、自己家里、他人家里,若为其他需注明。

  11.填表人:填写信息采集人员的姓名。

  12.联系电话:填写信息采集人员的办公电话(包括区号)。

  13.审核人:填写信息采集单位主管领导的姓名。

  戒毒治疗信息维护标准遵从下列规定。

  1.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参加药物维持治疗、自愿戒毒的吸毒人员必须录人戒毒治疗信息,作为统计在控人数的依据。

  2.执行地区:执行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需精确到区、县一级。

  3.执行单位(治疗单位、康复场所):为必填项,要求填写单位全称。

  4.开始日期:为必填项,按照法律文书填写,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自愿戒毒或进入康复场所的按办理手续填写。

  5.结束(解除)日期:为必填项,按照法律文书或有关手续填写。

  6.请假出所、销假日期: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请假出所时必填,填写实际请假出所日期、归所销假日期。

  7.定期检测信息: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检测结果对应本栏目相关项目进行填写,属于非尿样检测的可在备注中注明,“检测人联系电话”为实施检测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加区号)。

  8.填表人:填写信息采集人员的姓名。

  9.联系电话:填写信息采集人员的办公电话(包括区号)。

  10.审核人:填写信息采集单位主管领导的姓名。

  正在劳动教养、服刑等的吸毒人员信息维护标准遵从下列规定。

  1.执行地区:执行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需精确到区、县一级。

  2.涉案类别:填写吸毒人员被关押的涉案类别。

  3.入所日期(开始日期)、结束日期(解除日期):以实际执行日期、解除日期为准。

  4.出所后的接收单位:在出所(释放、解除)时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该项为必填。应具体到执行责令社区康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格式为:省(区市)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其余的应具体到相应场所单位。

  5.填表人:填写信息采集人员的姓名。

  6.联系电话:填写信息采集人员的办公电话(包括区号)。

  7.审核人:填写信息采集单位主管领导的姓名。查获、收戒、羁押假名假址或未办户籍的吸毒人员,其DNA信息和指纹信息必须采集,并登记相关编号。

  第五章 工作考核

  吸毒人员信息维护工作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统一考核,针对录人信息准确性和信息维护及时性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公安部负责监督考核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负责监督考核下级公安机关的信息维护工作。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信息。对于按照要求将吸毒人员信息及时登记上网的单位和地区,在考核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

  对于在吸毒人员管控和信息维护工作中因失职导致工作滞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考核中予以减分,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瞒报、漏报本地实际发现吸毒人员的;

  2.审核把关不严,将错误信息录人吸毒人员数据库的;

  3.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各项管控措施和信息维护情况的;

  4.编造吸毒人员查处、管控信息以及不如实登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的;

  5.对应当进行尿检的吸毒人员未进行尿检而编造尿检记录的;

  6.其他违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维护工作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吸毒人员信息维护工作应当加强保密意识,有关文件和内容仅限于公安机关内部统一掌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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