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管理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毒人员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1785

(公监管〔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辽宁、甘肃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自2006年公安部开始建设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以来,公安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仅在建设初期将既往羁押、收戒的吸毒人员信息录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中,而且在动态管控机制运行后,按照职责分工,对羁押、收戒的吸毒人员信息及时地进行维护,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工作和公安机关大情报平台的建设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但是,一些公安监管场所也存在消极对待的问题,有的不进行信息维护,有的信息维护不及时,直接影响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影响公安机关大情报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公通字〔2009〕26号)的有关要求,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采集本单位所办理的吸毒人员相关业务信息,填写相对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并录入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

  二、看守所、拘留所发现被监管人员可能有吸毒经历,经检查能认定为吸毒人员的,应直接将其羁押、服刑等信息录人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中相对应的“行政拘留”、“看守所羁押”和“服刑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模块内,或者及时将吸毒人员信息转递禁毒部门;核查有困难的,应将其相关信息提供给本级禁毒部门予以核查;对已被办案部门确定为吸毒人员的被监管人员,应将其拘留、羁押、服刑等相应的入所、出所信息分别在三日内录人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相对应的模块中,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吸毒人员后,应将其入所信息在三日内录入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中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块内。对办案部门未录人基本信息、查获处置信息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汇总名单,每月底报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并抄送本地禁毒部门。

  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对代为执行因吸毒被拘留人员,应将其拘留入所日期、执行单位、拘留出所日期等相关拘留信息在三日内维护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中的“行政拘留”模块内。对并处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在行政拘留期满解除后维护其拘留出所信息的同时,在“强制隔离戒毒”模块中录人其强制隔离戒毒入所的相关信息。

  五、制隔离戒毒所对被转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将其出所日期、出所原因等信息在三日内录人吸毒人员信息管理数据中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块内。对转司法部门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将现行执行单位、移交日期、后续接管单位等相关信息在三日内维护到“强制隔离戒毒”模块中的“地点变更”项目内。

  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因建设等原因暂时未接人公安网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安排专人逐份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并在三日内抄送本地禁毒部门。

  七、强制隔离戒毒所对200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来收戒人员中未进行信息维护的,要在今年4月底前将其入所和出所等相关信息补录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

  八、待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二期)开发部署完毕后,各省级业务指导部门在研发强制隔离戒毒管理软件时,可根据相关的数据交换标准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衔接,对新收吸毒人员可以直接从该系统中获其身份信息、戒毒信息等,减少重复录人、方便信息维护,提高工作效率。

  从2011年4月始,监所管理局将对各地公安机关上报公安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月报表》中的相应数据与公安部吸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应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吸毒人员信息维护工作开展不好的地方将进行通报批评。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提出要求,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未能及时进行信息维护的监管场所,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切实履行公安监管部门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与此同时积极与本地禁毒部门联系,请其帮助解决。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29号凌云大厦17层

电话:13211626668

传真:0871-64174077

E-mail:957202514@qq.com

Copyright 2020 彭泽律师网 滇ICP备20001373号-1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