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管理

公安机关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删改工作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66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的核查、修改和删除工作,切实提高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数据质量,根据《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和《吸毒人员信息维护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吸毒人员信息删改,是指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进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吸毒人员身份、管控业务等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工作。

  吸毒人员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照片等;管控业务信息主要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场所、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查获处置、死亡、出国(境)、管控脱失等内容。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时,应当遵循“先核实审批,后实施操作”的原则,确保删改后的数据信息“完整、准确、鲜活”。

  第四条 需删改的吸毒人员信息主要来源于以 下渠道:

  (一)原信息登记维护单位发现本单位已录人信息有误需要删改的;

  (二)管控单位在工作中发现被其他单位登记维护的信息有误需要删改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禁毒部门录人的身份暂时不明和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收毒人员信息,经原经办单位或现管控单位核实准确需要将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的。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吸毒人员信息登记、维护单位,即各级公安机关治安、边防、刑侦、监管、禁毒等警种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派出所。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各相关单位对吸毒人员信息的核实和删改工作。

  第二章 权限分配

  第六条 吸毒人员信息删改权限包括信息删除权限和信息修改权限。删改权限根据“谁录人,谁负责”原则,分别授予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吸毒人员管控信息登记维护的相关警种和基层公安机关科所队。

  各级信息录人单位只能对本单位录人的信息进行删除或修改操作。

  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录人的吸毒人员信息删除或修改权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公安部禁毒局拥有对吸毒人员数据库中所有吸毒人员信息进行删除的权限,但无信息修改权限。

  第七条 吸毒人员信息删改操作通过用户账号登录后方可执行。根据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管理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用户账号分为系统管理账号、应用操作账号和一般账号,并根据工作需要拥有数据查询、数据录人、数据统计、数据修改、数据删除、系统管理等访问权限。所有账号必须设置密码并定期更新。

  系统管理账号具有所有访问权限,可对本单位的用户账号进行授权和管理;应用操作账号具有除系统管理权限外的所有访问权限;一般账号只具有数据查询、数据统计权限。

  第八条 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明确一名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各类用户账号的授权管理和对吸毒人员信息核查删改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信息核查

  第九条 吸毒人员信息核查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息录人单位在接到吸毒人员错误信息的删除或修改申请、申诉或通报后,对已录人吸毒人员信息进行核查;

  (二)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外单位的吸毒人员信息核查申请、通报后进行核查;

  (三)已被删除的吸毒人员信息被再次录人时,系统将自动对原删除信息单位和现录入单位进行报警提示,报警接收单位应当对该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反馈。

  第十条 省级公安禁毒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吸毒人员信息核其工作。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吸毒人员身份信息的核查。

  信息核查单位要采用照片比对、社区走访、与本人核对、与全国和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对、查阅其他相关信息资源库等多种方法对吸毒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十一条 信息核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核查结果反馈申请核查单位。

  第四章 信息修改

  第十二条 吸毒人员信息核查发起单位应当在收到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对已核实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对错误吸毒人员信息进行修改时,原信息录人单位应先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同意,并报上一级公安禁毒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需修改的吸毒人员信息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多个信息录人单位的,应由同级公安禁毒部门上报省级公安禁毒部门,由省级禁毒部门协调相关公安机关进行修改;需修改的吸毒人员信息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多个信息录人单位的,发现地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安部禁毒局,由公安部禁毒局协调相关地区公安机关分别修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禁毒部门录人的假名假址、未办户籍吸毒人员信息,经原信息采集单位或现经办单位核实查明真实身份后,由省级公安禁毒部门负责审核并进行修改操作。

  第五章 信息删除

  第十六条 吸毒人员信息录人单位经核查发现吸毒人员身份虚假或认定有误的,应报上一级公安禁毒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删除操作。审批单位应当在接到信息删除请示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吸毒人员信息删除权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当对所有被删除信息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需删除的吸毒人员信息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多个信息录人单位,可报省级公安禁毒部门书面审核后,由省级公安禁毒部门统一协调删除;需删除的吸毒人员信息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当将需删除的吸毒人员相关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初次录人单位、申请删除单位、删除原因)汇总上报公安部禁毒局统一协调删除。

  第十八条 发现《禁毒法》实施前登记的吸毒人员管控业务信息有误需要删除的,原信息录人单位应当将需删除吸毒人员信息有关证明材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初次录人单位、申请删除单位、删除原因)提交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审核后,上报公安部禁毒局进行删除。

  第十九条 需要删除吸毒人员全部登记信息的,操作单位必须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扫描上传删除原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询问笔录、尿检结果、吸毒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删除申请和审批材料。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条 吸毒人员信息删改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各级主管部门和责任领导应当对需删改的吸毒人员信息严格审查,确保删改信息的理由真实、充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擅自删改系统中的吸毒人员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禁毒局将对各单位的信息删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审,对于私自违规删除吸毒人员信息的,将依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进行扣分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吸毒人员信息登记录人单位应当对信息删改工作从严把关。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登记上网吸毒人员信息的年删除率超过1%的,公安部禁毒局将进行重点整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禁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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