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管理

公安部禁毒局关于抓紧规范吸毒人员信息删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1579

(公禁毒传发〔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缉)毒总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禁毒处:

  2012年,全国公安禁毒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大情报”系统吸毒人员预警查处工作和吸毒驾驶人员清理整治行动的有利契机,积极开展了对登记人库吸毒人员信息的全面核查清理工作,删除、修政了一批身份信息虚假、 业务信息不实的数据,进一步提高了吸毒人员信息的数据质量。但是,近期,部禁毒局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一些地方公安禁毒部门的吸毒人员信息删除工作不规范,存在证明材料不齐全、审核把关不严格、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漏洞,导致少数已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被当作非吸毒人员信息删除,2012年全国共发现109名被删除的“非吸毒人员”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在信息录人时发生报警提示。为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删改工作规范》( 公禁毒﹝2011﹞ 928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吸毒人员信息删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切实维护吸毒人员信息删除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权威性,现就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信息删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限定信息刪除权限职能。为切实加强对删除吸毒人员人头信息(即全部删除吸毒人员信息)的管理,从今年2月份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禁毒部门必须对只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公安机关登记维护的吸毒人员信息删除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即:市、县级公安机关只拥有删除单条吸毒人员业务记录的权限,不再拥有直接删除吸毒人员全部登记信息权限。对于核查认定吸毒人员的业务信息确实有误、需要删除的,由该信息的录人单位进行删除;对于核查认定吸毒人员身份虚假或有误,需要将该吸毒人员的全部登记信息(即业务记录和身份信息)一并删除的, 则由公安禁毒部门省级公安禁毒部门按要求进行核实后删除;需删除的吸毒人员信息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属于《禁毒法》实施前的相关业务信息(如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或限期戒毒)的,需上报公安部禁毒局,由公安部禁毒局核实后直接或协调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删除。

  二、严格规范信息删除审批程序。对于吸毒人员身份虚假或有误、需上报公安部禁毒局进行删除的,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当向公安部禁毒局提供经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审批同意的《吸毒人员人库信息删除审批表》和《关于申请删除××吸毒人员信息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以及信息删除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当事人询问笔录、尿样检测结果、 当事人本人申请书、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含照片)等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省级禁毒部门统一建档保存,复印件提交公安部禁毒局备存,其中《吸毒人员人库信息删除审批表》的复印件需加盖省级禁毒部门公章。对于吸毒人员登记信息由省级禁毒部门进行删除操作的,可参照部级删除审批程序和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级禁毒部门建档保存。

  三、严格落实信息删除责任制。吸毒人员信息删除工作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级禁毒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对需删除的吸毒人员信息严格审查,确保理由真实、充分。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本地区信息删改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删除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删除吸毒人员信息现象。如果身份信息已被删除的吸毒人员因复吸被查获、重新登记人库发生系统报警提示的,原信息删除单位所隶属的省级公安禁毒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原信息刪除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安部禁毒局。从今年起,公安部禁毒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删除情况的定期抽审工作,对于私自违规删除吸毒人员信息的,将依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考评办法》规定进行扣分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禁毒部门接到通知后,抓紧对本地区吸毒人员信息删除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禁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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