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肖骏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553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肖骏安排王某某(在逃)在云南省景洪市租赁一间门面以销售麻将机为掩饰用于藏匿毒品,将购得的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存放于该门面的阁楼上。为贩卖该批毒品,肖骏到缅甸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熊海军帮助运输,许诺事成后支付熊海军酬金100万元。熊海军又伙同被告人陈斌参与运输毒品,二人共谋将毒品藏匿于翻斗车的液压支柱内运输。同年10月25日,肖骏在景洪市一停车场用4万元租下一间库房,又以14.6万元购得一红一黄两台翻斗车,并安排陈斌、熊海军在库房内进行改装,将毒品拆封后装入黄色翻斗车的液压支柱内,然后,肖骏通过物流公司联系拖车,以2万元运费将两台翻斗车运输至湖北省汉川市。同年11月1日,拖车途经沪混高速公路胜境关毒品检查站时,公安民警从拖车运载的黄色翻斗车的液压支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1831.7克。11月1日,公安民警在汉川市北河收费站抓获前来接车的肖骏,并先后在湖南省祁东县将熊海军、陈斌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熊海军、陈斌受雇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肖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罪行极其严重;熊海军、陈斌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从犯,陈斌的作用次于熊海军,据此,依法对肖骏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熊海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案件启示

  当前,毒品犯罪手段隐蔽性越来越高,犯罪组织化越来越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要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肖骏等人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妄图逃避打击,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不过公安的鹰眼。肖骏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最为重要、作用最为突出,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对肖骏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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