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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财产刑的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利如明、邓文锋驾车从河源市出发去揭阳市向唐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毒品,当日20时许,两被告人携带所购买的989.78克甲基苯丙胺和69.82克海洛因驾车返回河源市行驶到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车上毒品被当场缴获。2018年3月23日当天,利如明还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梅花驾车去东莞市石碣镇找毒品上家“一少”(在逃)购买约90克海洛因。黄梅花按利如明的指示去石碣镇从“一少”处购得约90克海洛因后驾车携带海洛因返回河源。次日,黄梅花所购买的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利如明、邓文锋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梅花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利如明、邓文锋系主犯,黄梅花在利如明的指使下帮助利如明将毒品从外地运回河源,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利如明、黄梅花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利如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邓文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梅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贯彻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形成主刑与附加刑双重打击合力。本案扣押、冻结的财物比较多,现金、银行存款和涉案车辆的总财物价值多达近百万元,本案主犯利如明的多个银行账户中存款有几十万元,在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财产刑。对从犯黄梅花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不能让赃款毒资返还毒品犯罪分子的腰包。另外本案扣押的两辆车辆依法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两辆车的总价值在40万元以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处罚,不仅要在主刑上罚得其“肉痛”,还要在财产刑上罚得其“心痛”,釜底抽薪,从经济上打击其再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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