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人周伟定、梁夏制造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43

  跨省合作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伟定,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人梁夏,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2014年3、4月间,被告人周伟定与被告人梁夏相识并互有往来。后周伟定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制造毒品,遂与梁夏联络寻找场地和人员,梁夏同意并邀约庞汉财、谭明、梁传、梁育军(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参与。同年9月23日,周伟定、李运添(在逃)、罗远(共同作案人,另案已判刑)、蔡必文(共同作案人,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东县来到玉林市与梁夏会面,并查看了位于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鹤林牛鼻岭的制毒场地,次日返回惠东县。同月27日,周伟定再次来到玉林市,与梁夏、庞汉财、谭明在锦源大酒店商谈了制毒具体事宜,广东方还给付了10万元启动资金。后梁夏安排谭明携部分资金去广东省高要市接取制毒原料;还安排梁育军用剩余资金按照清单在本地购买制毒器具、辅料等。10月4日,周伟定伙同梁夏、庞汉财等人在江西省崇义县从李运添、罗远、蔡必文处接取到制毒原料并运抵玉林市。次日18时许,梁夏、周伟定、罗远等人在牛鼻岭的制毒场地制造毒品,后因制毒异味过大恐被村民发现,梁夏又安排谭明、梁育军等人转移到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旺村门口坡6号庞汉财家中继续制毒。10月8日,制出氯胺酮(俗称“K粉”)成品。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先后将梁育军、谭明、梁夏等人抓获,查获氯胺酮共计519.6451千克,其中从梁育军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氯胺酮177.0689千克;从梁夏家中查获氯胺酮120.4612千克;从庞汉财家中查获氯胺酮222.115千克、制毒用氨水、盐酸、乙醇、苯甲酸乙酯及乙酸乙酯等原料共2014.7千克及大量制毒工具;从谭明家中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黑色粘稠状物质8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伟定、梁夏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周伟定参与预谋制造毒品,积极联络梁夏共同参与,前往异地接取制毒原料并参与制造毒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伟定、梁夏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伟定、梁夏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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