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阮某1走私、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369

  外籍人员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阮某1,东南亚某国人,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

  被告人阮某1、谢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密谋后雇请阮某2(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李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从东南亚某国走私毒品入境并运输到广东省徐闻县。2012年6月10日,四人驾乘小轿车,从广东省徐闻县携带毒资开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当日到达后,以谢某某、李某某的身份登记住宿于东兴市宏冠商务酒店。次日早上,谢某某驾驶小轿车将阮某1、阮某2送到东兴口岸附近。阮某1、阮某2偷渡到东南亚某国,与另外三名东南亚某国妇女将12块毒品分别绑在身上,偷渡返回东兴市,将毒品交给接应的谢某某藏匿于小轿车后排座位座垫下。随后,阮某1再次偷渡到东南亚某国,谢某某、阮某2、李某某于当日11时30分到中国农业银行东兴市支行,由李某某以汇款人身份将人民币78.4万元通过柜台存款方式汇入户名为武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当日,阮某1在东南亚某国将该笔毒资转给毒品上家后,再偷渡返回东兴市与谢某某等人会合,后由谢某某驾驶小轿车搭乘阮某1、阮某2、李某某一同返回广东。当日16时50分,该车途径东兴横江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官兵查获,当场从车后排座位座垫下缴获12块毒品,经检验鉴定,净重4193.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在47.76%至64.92%之间。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1伙同他人将海洛因从东南亚某国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在运往广东途中被当场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阮某1提出犯意,与谢某某合谋后纠集阮某2、李某某共同走私、运输毒品,并支付阮某2、李某某报酬,系主犯,且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阮某1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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