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人金其勇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388

  跨省贩运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其勇,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金其勇向万为民、李高鹏(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提议到云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运回湖北省贩卖,万为民、李高鹏均表示同意。三人商定共同筹集毒资,金其勇负责联系云南省的毒品卖家购买毒品,李高鹏提供私家车运输毒品,金其勇还要求李高鹏找人帮忙开车。之后,金其勇出资4万元,万为民出资22万元,李高鹏出资27万元,一并交给万为民保管。万为民将前述53万元毒资暂存入其朋友倪科敏的一张建设银行白金卡内,又将其存有25万元的一张户名为“胡青仿”的农业银行卡交给金其勇。李高鹏以去云南游玩的名义,叫其表弟吴雷帮忙开车。同年3月27日,金其勇、万为民、李高鹏及吴雷驾乘鄂R01300现代胜达牌越野车前往云南。4月初到达云南省大理市后,金其勇携带存有25万元毒资的银行卡前往云南省临沧市中缅边境联系毒品卖家。其间,金其勇电话告知万为民、李高鹏卖家要求以120万元购买1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才送货,要二人继续筹集毒资,万为民、李高鹏遂又分别筹集了19万元、15万元汇入倪科敏的建设银行账户。4月17日上午,金其勇打电话通知万为民到大理古城南门接货,并将卖家提供的收款账号用手机短信发给万为民。随后,万为民、李高鹏到约定地点与卖家派来的送货女子接头,并开车将装有毒品的拉杆箱运回大理海湾国际酒店1811号房验货。金其勇打电话询问万为民是否接到毒品,并叫万为民将毒资汇入卖家账户,万为民即将金其勇发给其的毒品卖家的收款账号转发给倪科敏,让倪科敏将其暂存的87万元及其向倪科敏借款后凑足的90万元汇入金其勇提供的卖家收款账户。李高鹏打电话叫吴雷将装有毒品的拉杆箱放到鄂R01300胜达越野车后备箱里。4月19日,万为民到大力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鄂AH9E30标致牌小轿车,预备运输毒品。当天下午,金其勇从中缅边境乘车回到大理市与万为民、李高鹏会合。4月20日上午,金其勇等四人驾车返回湖北,金其勇、万为民驾驶鄂AH9E30标致牌小轿车在前方探路,李高鹏和吴雷驾驶装有毒品的鄂R01300胜达牌越野车跟随在后。当日22时20分许,途径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路段时,被设卡查缉毒品的公安人员拦截检查,当场从鄂R01300胜达牌越野车内查获7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316.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其勇伙同他人共同购买、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9316.6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金其勇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在共同犯罪中首提犯意,负责联系毒品卖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遥控指挥交接毒品和支付毒资,安排运输毒品路线,驾车探路并指挥绕行规避缉毒检查,起主要作用,是罪责最重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金其勇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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