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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跨省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春维,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林春维及张国平、陈华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张中胜(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均以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盈利,依次为上下家关系。陈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张国平购买和运输毒品。在2016年3月间,林春维等人多次实施贩毒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9日,陈华伦向张国平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3000克,并预付9.9万元毒资给张国平。张国平收到钱后即联系林春维,并指使陈伟携带现金5万元到广东省陆丰市找林春维购买毒品。3月10日,林春维在收到张国平转账的4万元以及陈伟交付的5万元共计9万元毒资后,将3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当晚,陈伟将毒品带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诸葛诚(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家中,并告知张国平。张国平随后通知陈华伦,陈华伦指使张中胜从陈伟处取回上述毒品后予以贩卖。3月18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张中胜,当场查获尚未卖出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49.58克。
2.2016年3月14日,陈华伦再次向张国平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多克,将4.8万元汇入张国平账户,并按照张国平的要求将2.35万元汇到林春维控制使用的邮政银行账户。张国平收款后,指使陈伟携带1.7万元现金去广东省陆丰市找林春维购买毒品。当日22时许,张国平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未将剩余毒资汇给林春维。次日,陈伟到达广东省陆丰市找到林春维后,因无法联系张国平,林春维收取陈伟现金0.4万元,将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陈伟将毒品藏匿在自己租住的荔浦县荔城镇东贸二巷77号四楼房间内。3月18日,公安人员在陈伟带领下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计946.8克。
3.2016年3月16日,陈华伦因没得到3月14日所购的甲基苯丙胺,遂指使陈伟到广东省陆丰市购买毒品,并承诺支付运费。陈伟同意后,陈华伦将5.3万元毒资交给陈伟。次日,陈华伦汇款1.1万元到林春维控制使用的邮政银行账户,林春维收到汇款及现金后,将4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陈伟。3月18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二塘高速公路进出口收费站,将乘坐大巴车返回的陈伟抓获,当场从陈伟随身携带的深蓝色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包共计3393.44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春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春维在短时间内多次向他人贩毒,贩毒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春维还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林春维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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