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旭平,男,壮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被告人黄旭平为牟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运输毒品到广东省。2015年12月16日中午,黄旭平在大新县新北农贸市场购买一个用来装毒品的双肩背包,并伙同零军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租赁了车牌号为桂AMT730的大众轿车。12月17日4时许,黄旭平、零军勇携带毒品驾驶桂AMT730轿车从大新县行至崇钦高速罗白收费站时,发现公安人员拦车检查,黄旭平遂驾车强行冲卡进入崇钦高速公路,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方向逃跑。后黄旭平独自携带毒品下车徒步逃离,并将毒品藏匿在路边草丛中。零军勇驾车继续前行,引开后面追车。当日,零军勇、黄旭平先后被抓获。12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距罗白收费站13.2公里处山坡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5759.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旭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旭平纠集他人参与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旭平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旭平判处并核准死刑。
上一篇:被告人林春维贩卖毒品案
下一篇:被告人毛某贩卖毒品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289号恒都律师楼4F
电话:13211626668
E-mail:9572025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