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人毛某贩卖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18

  贩运大宗毒品数量巨大被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2017年5月,被告人毛某为贩卖牟利,电话联系李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孙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19日,毛某向李某、孙某账户汇入购毒款共计30.4万元。后毛某驾车从浙江宁波到广东陆丰,在李某家中将从孙某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藏匿于热水器内胆中,并携带上述毒品驾车运回宁波。同月23日16时,毛某返回宁波住所时被抓获,从其驾驶的车上和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6700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为贩卖而非法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毛某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并进行交易,驾车跨省长途运输毒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毛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毛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打击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毒品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是,大宗毒品贩运进入我省的案件仍有不少,10公斤几十公斤毒品贩运进我省的案件也有发生,说明毒品犯罪依然非常猖獗。一起大宗毒品贩运进我省后,通过层层批发,往往几天内就被贩卖到吸毒者手里,社会危害极大。因此,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在我省的蔓延。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贩运大宗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毛民兴为贩卖而购买冰毒6.7千克,跨省长途运输进我省,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对毛民兴判处并核准死刑,体现了对罪行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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