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被告人吴某、孙某、何某、刘某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51

  向境外走私、贩卖、运输卡西酮类毒品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孙某,女,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何某,女,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商。

  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经营化工外贸生意,并招募被告人孙某、何某等人作为业务员。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吴某为牟利,冒名郑某向通过网络认识的同案被告人刘某购买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简称Methylone)、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简称Ethylone)等精神活性类物质数十公斤。

  自2014年1月1日起,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被列入国家管制的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2015年10月1日起,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4-氯甲卡西酮(简称4-CMC)、1-苯基-2-(N-吡咯烷基)-1-戊酮(简称α-PVP)被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告人吴某明知上述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指使孙某、何某经网络联系后通过国际邮包将上述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共计10余千克。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孙某、何某在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吴某的仓库内查获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共计1488.78克、4-氯甲卡西酮共计81.23克。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其家中查获被列入国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的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共计1677.6克。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孙某、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共同走私、贩卖、运输给境外买家用于吸食,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吴某、孙某、何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刘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严惩。在共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吴某系指挥、决策者和主要获益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何某受雇负责联系买家和交易,获益较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执法机构与美国执法机构成功合作破获的一起案件。涉案的卡西酮类毒品,是一种新型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者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为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重新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举式管制,所有被列管的物质均属于毒品。

  本案中的这些毒品是通过对甲卡西酮化学结构做简单修饰生产出来的。甲卡西酮俗称“丧尸药”,在美国曾发生过有人吸食后“啃脸”事件。与甲卡西酮化学结构类似的卡西酮类物质同样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2012年以来,被告人吴某乘卡西酮类物质尚未被我国有关部门发现,因而未被列管之机,雇佣孙某、何某将上述物质通过互联网+国际邮包走私贩卖境外,以逃避法律制裁。在我国有关部门将上述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吴某等人为牟利仍大肆走私贩卖境外,其行为已构成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人民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及时对4被告人依法惩处,较好地体现了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全球毒品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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