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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贩卖大麻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向其购买大麻。在我省某培训机构担任外教的外籍人士Johan在社交网络上看到大麻照片后点赞,被告人李某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得到肯定答复后,两人互加微信。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与Johan 联系大麻交易事宜,利用支付宝收取毒资,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Johan 接收。至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共31次累计将141克大麻叶卖给Johan ,收取毒资计人民币17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大麻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三)典型意义
国家禁毒办《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反映,自加拿大宣布大麻“合法化”以及美国多数州宣布娱乐和医用大麻“合法化”以来,从北美洲向中国走私大麻案件增多,嫌疑人多为在华外籍留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有境外工作经历的人员。本案有二方面典型意义。一是去年全省法院审结贩卖大麻类案件共有31件,反映出大麻毒品案件增多,大麻滥用呈上升趋势。本案购毒人员系外教人员,吸食大麻在其本国所在地区并不违法,但我国一直将大麻列为毒品管制。二是本案是通过“互联网+物流”实施毒品犯罪。随着互联网、物流寄递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互联网+物流”成为贩毒活动的一种新的方式,其犯罪过程更为隐蔽,贩卖的对象范围更大、更广、更复杂。本案被告人李某利用互联网发布大麻信息,通过微信商谈、订购、销售毒品,联络时用隐语、暗语,采用支付宝在线支付,再通过物流寄递将大麻存放在智能快递柜内,交易活动“两头不见人”。被告人李某明知大麻是毒品仍予以贩卖,通过互联网贩卖31次,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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