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贩卖新型合成毒品“小树枝”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朱某,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从吕某(另案处理)处以单价150元每根购得10根“小树枝”。2017年11月10日晚上,刘某伙同被告人朱某,以500元的价格将1根“小树枝”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经鉴定,该“小树枝”中含有MDMB-CHMICA、5F-AMB毒品成分。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朱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朱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的“小树枝”是含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黑色类似铅笔芯模样的毒品,其中含有我国管制的大麻合成素MDMB-CHMICA,有强烈的兴奋、致幻作用。本案中,吸毒者潘某与男友吸食后,男友突然跑出家门跳河身亡。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在我省有所扩展蔓延,不法分子为逃避管制政策,不断开发寻购新精神活性物质,如“神仙水”、“娜塔沙”、“0号胶囊”、“氟胺酮”、“笑气”、“小树枝”等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以青少年在娱乐场所滥用为主,给监管执法带来难度。据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去年新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31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发展蔓延是目前全球面临的突出问题。目前,毒品市场已经形成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型合成毒品三代叠加的局面。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朱某贩卖“小树枝”数量、情节、此类毒品的性质,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上一篇: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案
下一篇: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289号恒都律师楼4F
电话:13211626668
E-mail:9572025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