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被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象山县某局办事员。
被告人张某此前曾向他人贩卖过毒品,2016年12月7日,张某在其工作机关办公室内被民警抓获,后在其住处查获可疑晶体34包(净重29.93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可疑物1包(净重0.5381克,从中检出大麻成份)。
(二)裁判结果
此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系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贩毒,应从严惩处。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前述情节,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公职人员是社会的管理者,代表着政府形象,对于公众行为起着表率和导向作用。因此,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应当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为社会风气树立良好形象。公职人员吸毒、贩毒败坏政府的公信力,跌破了为官的底线,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均规定应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小的,也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 掌握。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前向他人贩卖过毒品,属于贩毒人员,根据规定,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而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张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应从严惩处。张某贩卖冰毒约30克,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上一篇:被告人刘某、朱某贩卖毒品案
下一篇:被告人张某军贩卖毒品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289号恒都律师楼4F
电话:13211626668
E-mail:9572025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