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管理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羟亚胺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412

(公禁毒〔2008〕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使用羟亚胺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现象日益严重。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7月8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公告》,就羟亚胺管理相关事项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羟亚胺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对本地羟亚胺生产、经营、使用现状联合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清查。在清查中,要切实摸清现有羟亚胺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数量;切实摸清这些企业羟亚胺的产量、销售量、使用量和库存量;切实摸清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使用羟亚胺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流失情况等。

  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各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现有的羟亚胺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现有羟亚胺生产企业,在申请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前,要监督其暂停生产活动;二是对经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不予许可生产羟亚胺的企业,要监督其停产或转产;三是对经营羟亚胺的企业,在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批准其再购进羟亚胺;四是对已确定为不发给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现有库存的羟亚胺产品,要监督其出售给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购买许可证的使用单位。

  如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羟亚胺情况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格审批羟亚胺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申办生产、经营羟亚胺许可证的企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要坚持严格审批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一是对无明确销售对象(仅有泛称,如使用羟亚胺的药厂)或销售网络不健全(如不具备固定经销点)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二是对《公告》施行后仍然发生非法流失羟亚胺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批准;三是对已长期不生产、不经营羟亚胺的企业,近期不予批准;四是要根据市场合理需求,从严许可其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数量。

  三、切实加强对羟亚胺的购销、运输管理

  公安机关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羟亚胺的购销、运输管理。

  一是要严格审批羟亚胺购买许可证。羟亚胺经营企业到省级公安机关申办羟亚胺购买许可证,必须提供具有羟亚胺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即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后,企业据此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省级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该执照的,一律不得批准;制药企业到省级公安机关申办羟亚胺购买许可证,必须依法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省级公安机关在审查其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的基础上,还要审查其购买数量与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氯胺酮的产量是否相符(按1公斤羟亚胺生产0.8公斤氯胺酮计算),不得超量审批;科研单位到省级公安机关申办羟亚胺购买许可证,必须依法提供登记证书(或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省级公安机关在审查其登记证书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的基础上,还要严格按照其科研工作需要量进行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批准购买羟亚胺。

  二是要严格监督羟亚胺销售活动。羟亚胺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羟亚胺前,应对购买单位的购买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在核实后严格按照购买许可证上许可购买的数量进行销售,不得超量销售,更不得销售给无证单位或个人;对于查验有困难的企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审查;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羟亚胺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羟亚胺的售后备案要一周一查,如发现非法销售和流失情况,要一查到底并依法查处非法买卖、走私羟亚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要严格审批羟亚胺运输许可证。运输羟亚胺的企业和单位,在运输羟亚胺前,应依法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并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市(地)级公安机关在审批羟亚胺运输许可证时,要对申请材料逐一审查,全部核实后方可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于12月31日前将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羟亚胺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清查情况,许可有关企业、单位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羟亚胺情况,以及依法查处非法买卖、走私羟亚胺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分别报公安部禁毒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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