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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商务部、 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增列阿富汗为特定国家(地区),现将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阿富汗出口《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 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的,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附件: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2007年8月22日
附件: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缅甸 老挝 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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