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力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563

(禁毒办通〔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非法制贩、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问题日益突出,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社会问题不断增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水平,保证合法需求,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制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禁毒、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等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非法制贩、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严重危害性,按照《禁毒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09〕36号)的有关要求,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水平。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有处方权医生的岗位培训和资格审定。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各级禁毒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公安禁毒、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完善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问题和线索。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研、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组织开展以相关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网吧等青少年聚集场所为重点,面向广大公众的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危害和防范常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二、强化监督管理,努力形成管控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形势,采取多种手段,强化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数量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深入分析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隐患和漏洞,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对已发生滥用且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各地公安机关以及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禁毒办。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突出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产、经营的审批管理,并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购进、销售、使用、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动态监控工作,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异常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关,严格从业医师外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加强对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和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对存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合理使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此外,要督促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大投人,严格按照规定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专库或专柜,加设防盗和报警装置,严防药品被盗取。三是畅通信息交流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审批、撤销以及企业报送的备案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禁毒办。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及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流人非法渠道的,案发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管或卫生行政部门。

  三、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防范和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打击查处力度。一是加大专案侦办力度。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举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群众举报、企业单位报告、媒体曝光或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公安机关要立即开展调查,做到有案必查、每查必果。二是加大专项检查整治力度。各地要在建立定期巡查制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形势及突出问题,不定期地组织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及公安禁毒等部门,对相关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深人整顿管理秩序混乱、流失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企业。要加大对使用他人、伪造、变造、失效的资质证明资料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不凭处方或向不具有相关资质单位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惩,直至吊销有关许可;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生产加工、销售、滥用问题突出的地区,公安机关要会同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等部门加大治理力度,必要时予以挂牌整治。三是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流失倒查工作机制。对今后破获的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案件,凡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的,要一律倒查,通过倒查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重点流失地区、部位、环节,并及时反馈相关地区和部门。对药品数量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要重点督办。

  四、抓好制度建设,做好规范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长效机制建设作为推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措施。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餐促相关企业、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常态化,提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充分发挥药品电于监管系统的作用,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有效手段,督促企业及时报送数据、核注校销。二是推行风险等级化管理制度。各地药品监管、卫生作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在依法严处的同时,将情况记人企业诚信档案中。在此基础上,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单位实行等级化管理,对诚信企业和单位可减少巡查次数;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严查处。三是建立违法犯罪行为通报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禁毒法》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相关企业,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禁毒办,并由相关禁毒办逐级上报国家禁毒办。国家禁毒办对相关企业,每季度向各地通报一次, 并视情通过媒体曝光。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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