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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 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 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 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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