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国办函〔2014〕40号)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3月31日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289号恒都律师楼4F
电话:13211626668
E-mail:9572025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