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管理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471

  (2014年第1851号)

经国务院批准,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114-00-3,海关商品编号为2914700016 )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4468-48-8,海关商品编号为2926909070)已增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并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国际核查,核查同意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进出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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