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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木尔吃黑,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彝族。2008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丈尔吉,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彝族。
2016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木尔吃黑与同案被告人公丈尔吉携带毒品海洛因租乘车牌为云SF4357的出租车从云南省永德县前往云南省南涧县,当车辆途经永德县永康镇羊勐线端德大桥桥头路段时,遇民警公开查缉,公丈尔吉趁民警检查之机逃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木尔吃黑、公丈尔吉携带的一个灰色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海洛因20块,净重7018.5克。
(二)判决结果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木尔吃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公丈尔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公丈尔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并将木尔吃黑的死刑判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木尔吃黑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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