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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唐志杰,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唐志杰与他人共同出资160余万元,共谋从云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运至湖南省贩卖。2014年7月初,唐志杰指使他人从湖南省前往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购买毒品并运至湖南省永州市贩卖。2014年9月初,唐志杰安排他人在云南省景洪市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云KH5918的江铃牌轻型货车用于运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中旬,唐志杰等人共同出资258万元,并于同年10月1日到景洪购买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9时许,在其安排的人员驾车返回湖南省途中,民警从车辆后排座及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1800克。同日17时20分,公安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金水湾商业城1320号房间内将唐志杰抓获,当场从其所住房间内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
(二)判决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唐志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唐志杰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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