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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朱龙翠,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
2015年5月26日晚,朱龙翠与同案陈某聪在云南省昆明市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由同案杜某兵、朱某顺运往四川省。次日凌晨1时许,杜某兵、朱某顺驾驶车牌号为云AC778W的别克牌轿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昆明市严家山加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355克。2015年6月1日,朱龙翠、同案陈某聪邀约同案宁某华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指使宁某华租车。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与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同案陈某邦会合后,朱龙翠指使陈某聪驾驶车牌号为云AX789Q的丰田牌越野车在前探路,宁某华驾驶车牌号为云AT1F07的奔驰牌轿车与朱龙翠、陈某邦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尾随其后,欲前往四川省。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昆曲高速公路昆明市小哨服务区将四人抓获,当场从奔驰牌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197.4克。
(二)判决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朱龙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朱龙翠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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