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马庆菊、张承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547

  (一)基本案情

  马庆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张承行,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2016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马庆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承行多次以冰毒片剂每颗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或以每袋冰毒晶体100元的价格,先后在建水县临安镇酸角树车站附近、红井街附近、建水县第五小学附近等地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其中,马庆菊分别向马某、苏某伟、李某兵、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克、9.84克、1.44克、3.42克。张承行共计给向苏某伟、任某友、杨某忠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2018年6月10日17时许,马庆菊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建水县临安镇红井街欲与苏某伟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右裤包内查获30颗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后民警在马庆菊租住房屋内的床头柜、简易衣柜等处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2770颗,查获用塑料自封袋包裹的透明晶体可疑物18袋。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74.06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张承行多次容留苏某伟、任某友、杨某忠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判决结果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庆菊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承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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