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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17年12月14日,李某某向高邮市公安局报告微信昵称为“天天拜佛”(系被告人骆力)的人有贩卖毒品嫌疑,高邮市公安局经审批后决定采取控制下交付。当月14日、1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骆力约定以人民币7000元(含毒资和路费)购买一套甲基苯丙胺(冰毒),交货地点在高邮市临泽宾馆。2017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卫东、骆力从盐城市坐车到高邮市临泽镇临泽宾馆,被告人骆力先到该宾馆301房间与李某某见面,看到毒资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张卫东,被告人张卫东来到301房间后将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某,拿到毒资7000元(系高邮市公安局事先准备)后下楼。高邮市公安局在宾馆楼下抓获被告人张卫东,从宾馆三楼抓获被告人骆力,从李某某处提取甲基苯丙胺23.66克。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骆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卫东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但是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毒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本案张卫东系公安民警,知法犯法,法院根据张卫东系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情节,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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