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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梁力元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期间,加入“名流汇”“CF中国”网络平台,在平台中以视频方式和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被告人梁力元主动联系网络技术员“OV”,重新架设“名流汇”视频网络平台,通过名流汇QQ群、名流汇QQ站务群对平台进行管理,交付网络维护费、服务器租赁费等,发展平台会员,对平台内的虚拟房间进行管理。经查,该平台在此期间以虚拟房间的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在一起视频吸毒,吸毒人员在房间内发布“666”等聚众吸毒暗语,居住在苏州的陆洲、梁菊(已判刑)等人通过该平台达成毒品买卖意向并在线下交易毒品。
被告人汪庆于2016年至案发,在组织吸毒活动的“名流汇”视频平台等非法网络中活动,并结识吸毒人员刘某某,后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接受刘某某的买毒请托,从平台结识的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由上家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直接邮寄给刘某某,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克,被告人汪庆获取差价900元。
被告人梁力元于2017年5月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11.28克。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力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汪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力元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例评析
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极大便利了社会生活,但网络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被告人梁力元重新架设并管理维护视频网络平台,发展平台会员,以虚拟房间的形式组织大量吸毒人员在一起视频吸毒,加速了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传播扩散,成为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温床,社会危害很大。梁力元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情形,同时,该网站会员人数众多,加入会员需要视频吸毒验证,陆洲、梁菊等八名会员均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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