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杨有昌、赵有增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543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系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长期从事化学品出口贸易的工作者。2015年4月前后,被告人杨有昌租用江苏省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设备、场地,专业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期间杨有昌雇佣于江伟、张建仁、周德闵(均另案处理)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以下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被告人赵有增与杨有昌在均明知5F-AMB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由杨有昌以每千克2200元左右的价格向赵有增贩卖150千克5F-AMB。2016年1月22日,杨有昌根据赵有增的要求,安排于江伟、张建仁驾驶轿车,将150千克5F-AMB从宜兴运送至赵有增下家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的租住处,事后赵有增向杨有昌汇去全部毒资。

  2016年3月28日,李文超(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向被告人杨有昌提出购买1千克MMBC。杨有昌安排张建仁,将约1千克5F-AMB冒充MMBC邮寄给李文超指定的上海货运代理员柯希阳。柯希阳根据李文超的安排,将上述物品再次分装后,通过不同的寄递渠道向外邮寄。2016年3月29日,上述邮包中编号为LX939268821CN的邮包被海关截获,海关从该邮包中查获大量淡黄色粉末。经鉴定,该淡黄色粉末净重477.79克,检出5F-AMB成分。

  2016年8月27日、9月14日,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杨有昌租用的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大量化工物质。经鉴定,其中部分化工物质检出5F-AMB成分,该部分物质净重共计33.9213千克。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有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有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二被告人的死缓刑。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毒品“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年10月1日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简称NPS)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管制,修改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确定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对于人的身体、精神危害很大,且品类繁多、善于伪装、难于管控。本案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有昌贩卖、运输5F-AMB达184.39909千克、被告人赵有增贩卖5F-AMB达150千克,系有报道国内涉案数量最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根据涉案毒品的数量、种类及杨有昌、赵有增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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