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邵某琳容留他人吸毒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352

  宽严相济,挽救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琳(案发时17岁)于2017年1月1日来到景德镇市曙光路格林豪泰酒店开房居住。同月5日或6日,邵某琳叫付志鹏从章国建处拿来一小塑料袋的甲基苯丙胺在酒店房间与刘某云(14岁)、付志鹏一起吸食。

  2017年1月8日晚上,邵某琳又来到景德镇市曙光路格林豪泰酒店开房,与刘某云一起在酒店房间居住。随后邵某琳电话联系付志鹏,付志鹏当晚即来到酒店房间。次日凌晨5点左右,邵某琳拿出些甲基苯丙胺与刘某云、付志鹏一起吸食。上午9点多钟,公安机关在酒店房间将三人抓获,并当场扣缴了付志鹏丢弃在窗户外的吸毒工具吸管三根、锡纸(条形)4张。经鉴定,三人快速测定尿检板结果均为阳性,且认定邵某琳及刘某云吸毒成瘾。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邵某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被告人邵某琳出生后不久母亲就离开了家,其自幼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父亲也因犯罪被判刑入狱,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初中在体育学校学习举重时因训练艰苦而辍学,经常在外夜不归家,不听从亲人的规劝,在社会上结交了不良青年,致使其沾染了吸毒恶习,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的监护人不能够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情况,导致被告人吸毒成瘾。这起案件为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敲响了警钟,要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关爱关心未成年人,关注其日常动向和社会交往情况,及时予以教育和引导,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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