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邹卫平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455

  长期开设“地下嗨吧”“移动嗨吧”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属恶势力,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基本案情

  容留他人吸毒

  2016年6月,被告人邹卫平在高安市大城镇一个废弃猪场旁的空房子里开设一个“地下嗨吧”,并在山上把一辆改装好的厢式货车做成一个“移动嗨吧”。“嗨吧”内有音响、灯光等设备,供他人吸食K粉、开心水,跳舞、摇头。被人邹卫平从中收取包厢费,包厢每场3000至6000元不等,每个月开10余场。先是被告人邹卫平联系好客人,再通知被告人邹顺强、邹德椋和邹高强(另案处理),再由被告人邹顺强、邹德椋和邹高强联系被告人舒旺和周斌(另案处理)。邹高强和被告人邹顺强、邹德椋、舒旺以及周斌负责招待,给客人买水、水果、槟榔,有时提供K粉、开心水等,还有人在路口望风,等客人走后清理垃圾,每人每场100元。同年9月初,被告人舒旺和周斌离开。9月中旬,被告人刘长欢加入。2016年11月22日中午,李正午、李信等17人从南昌到被告人邹卫平的“地下嗨吧”吸毒,被告人邹卫平安排被告人邹顺强、邹德椋和邹高强去“嗨吧”开门,被告人刘长欢坐在小货车内到路口望风。晚上被告人刘长欢看见警察来了通知被告人邹卫平,被告人邹卫平打电话给“嗨吧”内的吸毒人员,但是无人接听。之后,李正午、李信等17人在“地下嗨吧”内吸食毒品时被高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当场抓获。后被告人邹卫平还在“移动嗨吧”开过几次,直到2017年1月左右,因大城镇另一家“地下嗨吧”被查处,其“移动嗨吧”才停止经营。

  聚众斗殴

  2016年12月9日,葛纬威听说被告人邹卫平开赌场,因其未得到钱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邹卫平,双方在电话里争吵,后约好在大城镇开发区中石油加油站见面谈判。被告人邹卫平叫被告人邹德椋、邹顺强、刘长欢在大城别墅家中拿了二把斧头、一把射钉枪改装成的猎枪、一把双管猎枪上车去相约地点。被告人邹卫平害怕打架时将自已的新奔驰车打坏,便开车去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换了邹柏良的旧奔驰车来到相约地点。葛纬威则开了一辆路虎车(携带三根铁链子、一把柴刀)带着邹俊、徐寅俊、“胖子”等三人,到达后便叫车内三人下车,邹俊、徐寅俊用砍刀将被告人邹卫平驾驶的车窗玻璃砍坏。被告人邹卫平见状便驾车往西山镇方向开,葛纬威开车在后面追。被告人邹卫平让邹德椋、邹顺强用猎枪指着对方,葛纬威看见邹卫平一伙用枪指着自已担心吃亏,于是掉头返回高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邹卫平、邹顺强、邹德椋、刘长欢、舒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长期开设“地下嗨吧”、“移动嗨吧”等不正当手段,实施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纠集多人持械斗殴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被告人邹卫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邹顺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元。被告人邹德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长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舒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案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涉毒犯罪行为亦保持“零容忍”态度。全省各级法院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涉毒品犯罪和毒黑毒恶交织的犯罪团伙。本案被告人邹卫平、邹高强、邹顺强、邹德椋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这些行为不仅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稽查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反映出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在今年禁毒日来临前对被告人邹卫平等人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我省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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