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徐森林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851

  涉黑又涉毒,影响恶劣

  (一)基本案情

  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徐森林开始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侯国欢、许志群、吴志刚、汤振等人。为扩大组织势力,骨干成员侯国欢、许志群等人不断发展手下。逐渐形成以徐森林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依托组织力量,通过采取强迫手段迫使他人退股,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工程项目,强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以徐森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窝藏、包庇、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并致1人重伤、6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景德镇市昌江区三河村及周边、浮梁县洪源镇区域范围内已经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徐森林以经营的豪门大酒店为据点,自己长期住在该酒店1102房间,在豪门大酒店免费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容留他们在豪门大酒店长期吸毒,并一边吸食毒品,一边发号命令。2015年4月份,因为商量如何应对其交通肇事由江绍波“顶包”被发现的事,被告人徐森林在豪门大酒店1102房间里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毒品给组织成员侯国欢、吴志刚、汤振、郑红玲等人吸食。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徐森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包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11万元。对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第一被告人徐森林凭借其在社会上混出的名气,以经营的豪门大酒店为据点,免费提供住宿,提供毒品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吸食,利用手中的人脉关系帮助犯罪人员逃避法律制裁,逐步将侯国欢、许志群、吴志刚等人发展为小弟,对徐森林的指令言听计从,具有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对于毒黑交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需要引起警惕。全省法院加大对毒黑交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力度,体现了人民法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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