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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毒品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项勇从徐安处购买一小包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在靖安县街心花园厕所亭子处贩卖该小包三分之二的毒品给吸毒人员高俊峰、张泽阳,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200元毒资。第二天下午,被告人项勇从徐安处购买一小包价值150元毒品海洛因,后在靖安县东门广场下坡的马路旁该小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泽阳,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150元毒资。第三天晚上,被告人项勇从徐安处购买一小包价值200元毒品海洛因。第四天下午被告人项勇在街心花园交付该小包三分之二的毒品给高俊峰、张泽阳、雷文,并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收取200元毒资。第四天晚上,被告人项勇从徐安处购买一小包价值200元毒品海洛因,后在靖安县百货大楼附近的马路上贩卖该小包三分之二的毒品给张泽阳、高俊峰,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200元毒资。第五天晚上,被告人项勇从徐安处购买一小包价值300元毒品海洛因,后在靖安县南门口麦香村面包店的马路旁贩卖该小包三分之二的毒品给张泽阳、雷文、高俊峰,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300元的毒资。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靖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项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项勇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不仅对个人、对家庭产生极大的危害,也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本案涉案毒资较小,但鉴于毒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通过此案,告诫民众,千万不要去沾惹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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