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3211626668
为偿赌债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永康,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2017年9月下旬,邹永康在中缅边境某城市因欠赌债无法归还,对方提出让邹永康向中国境内运输毒品抵债,并承诺另行支付报酬8000元。邹永康同意,同年10月11日晚,邹采用吞服的方式将68小袋橡胶包装毒品藏至体内,次日从中缅边境出发,经打洛乘坐汽车从云南省勐海县到达景洪市,后从西双版纳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在昆明中转到达宜昌,12日21时在宜昌三峡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检查发现邹永康腹部肠道内有多个类圆形异物。10月13日,邹永康分三次将其吞服的68小袋橡胶包装物品排出体外,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提取、称重和取样送检。经检验,橡胶包装内的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含量为64.08%,称净重274.87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邹永康运输毒品海洛因274.8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邹永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上一篇:小洁贩卖毒品案
下一篇:徐金林贩卖、制造毒品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289号恒都律师楼4F
电话:13211626668
E-mail:9572025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