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邹永康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0 浏览:558

  为偿赌债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永康,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2017年9月下旬,邹永康在中缅边境某城市因欠赌债无法归还,对方提出让邹永康向中国境内运输毒品抵债,并承诺另行支付报酬8000元。邹永康同意,同年10月11日晚,邹采用吞服的方式将68小袋橡胶包装毒品藏至体内,次日从中缅边境出发,经打洛乘坐汽车从云南省勐海县到达景洪市,后从西双版纳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在昆明中转到达宜昌,12日21时在宜昌三峡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检查发现邹永康腹部肠道内有多个类圆形异物。10月13日,邹永康分三次将其吞服的68小袋橡胶包装物品排出体外,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提取、称重和取样送检。经检验,橡胶包装内的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含量为64.08%,称净重274.87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邹永康运输毒品海洛因274.8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邹永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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