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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新型毒品予以贩卖,数量特别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金林,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无业。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徐金林经人介绍承租浠水县清泉镇田桥村一养殖场,用于制造毒品。徐金林向同案犯熊晓波(已判刑)购买制毒原料,雇佣罗许运(已判刑)等人制造氯胺酮。2013年4月下旬,罗许运在徐金林的指示下纠集邱仕强、“阿新”等人制造氯胺酮3.021千克,徐金林将上述氯胺酮贩卖给同案被告人李军(已判刑)。同年5月23日,徐金林再次指示罗许运纠集同案被告人罗金勇(已判刑)、邱仕强、“阿新”等人制造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在养殖场内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粉末189.10千克,在李军驾驶的车内查获氯胺酮3.021千克,在徐金林住处查获氯胺酮176.52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金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制造氯胺酮,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徐金林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依法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判处徐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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