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走私“聪明药”背后的罪与罚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 典型案例研习
第6期
以案为鉴:走私“聪明药”背后的罪与罚
——从辩护视角解析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2025年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崔某走私毒品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中,被告人崔某作为高学历从业人员,因工作压力试图通过境外购买“聪明药”(利他林、阿德拉)提升效率,最终以走私毒品罪获刑。该案不仅揭示了新型毒品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也为专业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案件核心焦点
1.药品性质认定(管制类别明晰化):涉案的所谓“聪明药”,其有效成分在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均有明确且严格的管制分类:
◎利他林:其有效成分 哌醋甲酯(序号41),属于国家列管第一类精神药品,其折算为海洛因的标准为0.1/1。该类别是我国管制强度最高的精神药品,严禁非医疗目的的使用。
◎阿德拉:其典型成分苯丙胺(本案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曲马多),其中 苯丙胺(序号29) 与 氯胺酮 (序号58) 同属 第一类精神药品;曲马多(序号79) 为 第二类精神药品;咖啡因 在特定剂型下亦受管制。这些物质均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依法属于毒品范畴。
2.主观明知:被告人明知药品系管制物且具成瘾性,仍通过境外渠道购买,犯罪故意明确。
3.新型犯罪模式:本案采用“互联网联络+跨境寄递+虚拟币支付”方式,体现毒品犯罪手段的迭代更新。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作为辩护律师,此类案件需重点关注:
1.主观认知的界定:被告人“自感压力大”是否影响其主观恶性评价?
2.药品用途与数量:若药品系个人使用,且未流入社会,是否可成为量刑从宽因素?
3.认罪认罚情节:崔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罚,法院在量刑中已体现从宽政策,提示辩护中需充分挖掘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本案的麻精药品类别分析,清晰地揭示了“聪明药”的毒品本质。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和滥用潜力,其危害性与传统毒品无异。本案警示公众:任何非法获取、使用受国家严格管制的麻精药品行为,无论其包装为何种“提升效率”的诱人外壳,均构成毒品犯罪,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也提醒法律工作者:毒品犯罪正逐步向“伪装化”“网络化”演变,辩护策略需紧跟犯罪形态变化,深入辨析案件细节,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毒品治理的法治化、专业化。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将持续聚焦毒品犯罪前沿案例,以专业视角剖析案件要点,推动毒品犯罪辩护实务与理论的深度融合。我们坚信,每一例案件的深入研习,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步。
精准研判新型毒品犯罪,坚定恪守刑事辩护之责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撰文:彭泽律师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附件:崔某走私毒品案
——非法从境外购买“聪明药”,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工程师。
被告人崔某自感工作压力大,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和阿德拉系国家管制药品,仍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入境。2024年8月,崔某两次通过支付虚拟币先后购买利他林200粒共计27.837克、“阿德拉”50粒共计24.92克。8月14日,崔某收到上述利他林。9月19日,崔某购买的“阿德拉”在福建泉州海关入境时被查获,从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曲马多成分。9月26日,公安人员将崔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其吸食剩余的利他林70粒,从中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别青少年及其家长、个别高学历从业人员为提高学习、工作效率,迷信“聪明药”。事实上,所谓“聪明药”主要包括利他林(主要成分哌醋甲酯)、阿德拉(主要成分苯丙胺)、莫达非尼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不会让人变“聪明”,长期服用反而会产生依赖性,出现萎靡、狂躁等精神症状,严重损害服用者身心健康。本案是一起走私“聪明药”入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崔某试图通过服用药物集中注意力,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阿德拉是国家管制药品,服用会上瘾,仍以“互联网+物流寄递+虚拟币电子支付”方式从境外邮购。人民法院对崔某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我国严禁此类精神药品滥用的鲜明态度。同时,提醒社会公众,没有可以使人变聪明的“聪明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工作中遇到困难,要以积极健康的态度解决,遵循科学规律,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5-06-21 19:39:02
图文编辑:彭泽 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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