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4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08 浏览:51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4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主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白衣下的失守
——从辩护视角剖析医务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边界与治理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于第37个国际禁毒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将视角转向了一个特殊且关键的领域:医疗系统内部的麻醉药品管制漏洞。本案不同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而是医务人员利用合法处方权,向已知的成瘾者非法提供管制药品。被告人陈某明作为执业医师,其行为模糊了医疗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红线,不仅触犯刑律,更严重违背职业伦理。此案的判决及随后的司法建议,生动诠释了人民法院“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能动司法理念,即通过个案的刑事惩处,推动整个行业系统的源头治理。

一、案件核心焦点

1.药品性质与行为的违法性界定:本案涉及的盐酸吗啡注射液,其有效成分吗啡,属于《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列管的第一类麻醉药品(序号:70)。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在司法实践中,1克吗啡相当于0.5克海洛因进行定量量刑考量。吗啡具有药品与毒品的双重属性:用于临床镇痛是“药”;向已知成瘾者提供以满足瘾癖,则完全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毒”。陈某明的行为,正是使其身份从医师滑向“毒品提供者”的关键。
2.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与主观明知的认定:本案的犯罪主体是依法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其特殊性在于,其行为外观是行使合法的诊疗职权(开具处方),但内核已异化为违法犯罪。定罪的基石在于“主观明知”的证明:法院认定陈某明“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 。这一双重明知(明知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明知其使用虚假身份),彻底排除了其行为属于“正常医疗活动”或“一般工作过失”的可能性,坐实了其犯罪的故意。
3.“非法提供”行为的持续性危害:犯罪行为跨越近一年时间(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非法提供吗啡注射液200余支(约2克以上吗啡)。这种长期、多次的提供行为,系统性破坏了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制秩序,实质上是维持并助长了何某某的毒瘾,社会危害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
4.“个案惩处”与“源头治理”的司法联动: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对个人的定罪判刑(有期徒刑十个月),更在于判后法院主动发出的司法建议。该建议直指医院在麻精药品管理、身份审核等方面的制度漏洞,并推动了相关单位的自查整改。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从“就案办案”到“以案治本”的转变,旨在通过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盐酸吗啡注射液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对于此类发生在专业领域内、行为性质存在模糊地带的案件,辩护工作需要展现出极高的专业性与精细化程度:
1.对“主观明知”的证据进行穿透性质证:这是辩护的核心。需重点审查:证明陈某明“明知何某某已成瘾”的证据是什么?是同行告知、病历记载,还是仅为推测?何某某“冒用他人身份”的具体方式是什么?陈某明作为急诊医生,在繁忙的诊疗中对此的审查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在哪里?是否存在何某某隐瞒、欺骗而导致陈某明认知错误的可能性?
2.对药品“用途”与“数量”的精细化辩护:尽管主要方向是满足瘾癖,但辩护仍需审查:在开具的200余支吗啡中,是否存在部分用于缓解何某某肾结石急性发作的合法医疗需求?相关处方记录的诊断与用药剂量是否完全不合理?对于数量的认定,是精确计数还是估算?“200余支”的表述是否给数量辩护留下了空间?这些细节可能影响最终犯罪数额的认定。
3.利用“认罪认罚”与“司法建议”营造有利情节:被告人陈某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这是辩护的成功基础。此外,本案引发的司法建议及单位的积极整改,可被辩护方作为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偶然性、环境诱因性以及案发后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有效修复的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强调,争取更轻的刑罚。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陈某明案犹如一记警钟,敲响在所有医药从业人员耳边:麻醉药品处方权是一把“双刃剑”,既是救治患者的利器,也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任何在明知对方系吸毒成瘾人员后,仍为其提供管制药品的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将构成犯罪。本案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毒品问题“打防结合、源头治理”的坚定决心,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正在形成合力。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此案提示我们,在办理涉医疗、药品等专业领域的犯罪时,律师必须具备快速理解相关行业规范、诊疗常规的能力。辩护策略应着力于解构控方建立的“明知-故意”证据链,并在专业事实层面寻找辩点。同时,也要善于利用案件引发的社会治理正向效应,将其转化为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将持续关注毒品犯罪在不同行业、领域的表现形态,通过专业研判,为有效辩护与犯罪预防提供多维度的法律支持。
研判新型毒品犯罪,
恪守刑事辩护之责。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陈某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医务人员向滥用成瘾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明,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医务人员。
被告人陈某明系江苏省东海县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何某某因肾结石疼痛在多家医院治疗,其间陈某明多次为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后何某某因多次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等镇痛药物而对吗啡成瘾,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到外地某医院戒毒。2022年3月26日,陈某明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给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截至2023年2月11日,陈某明通过给何某某开具处方,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共计200余支(每支10mg/ml)。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作为依法从事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仍向何某某多次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陈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陈某明工作单位发送司法建议,针对麻精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临床使用规范、患者身份核实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接收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着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提供、滥用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典型意义
吗啡是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医疗活动中可以用于缓解疼痛,但长期使用极易成瘾并产生心理和生理依赖,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是一起医务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明作为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明知何某某注射吗啡已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给何某某大量开具处方,非法提供盐酸吗啡注射液,以满足何某某瘾癖,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更突破了法律底线,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
在对涉麻精药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也应加强源头治理。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坚持以案促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在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堵漏建制,防范风险隐患,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12:05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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