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6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11 浏览:21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6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主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法律生效日的罪与罚
——从辩护视角解析向未成年人贩卖曲马多复方制剂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于第37个国际禁毒日发布的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张某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是一起在特定时间节点上,法律评价发生根本转变的精确司法实践。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东向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其吸食“复方曲马多”的行为,恰好发生在国家将其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法规生效之日(2023年7月1日)。此案不仅重申了司法机关对“涉‘毒’必严、涉‘未’必重”原则的坚守,更如同一堂生动的法治实时课,清晰地界定了药品与毒品之间的法律红线。对辩护工作而言,本案在法律的时间效力、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及涉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评价上,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研习样本。

一、案件核心焦点

1.毒品属性的“生效时”界定:本案的核心法律背景是2023年4月14日国家三部门发布的公告,明确将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且该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被告人张某东的贩卖行为恰好发生在2023年7月1日凌晨。这意味着,在行为发生的那个时点,复方曲马多的法律属性已从“药品”即时转化为“毒品”。法院的判决精准地适用了“从新”原则(行为时法),其贩卖行为直接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争议,体现了司法对禁毒新规的即时、严格执行。
2.犯罪对象的特定性与加重的违法性:本案的双重犯罪行为均指向未成年人(购买者17岁,容留吸食者15岁)。根据刑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与“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均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张某东在中学附近向在校学生贩卖,并在自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毒品管理秩序,更直接毒害了身心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社会危害性远大于针对成年人的同类犯罪,主观恶性更深。
3.犯罪主体与行为的复合性:被告人张某东本身是刚满19岁的年轻人,且有多次吸毒被行政处罚及社区戒毒的记录。其本人即是毒品的受害者,却又迅速转变为针对更年幼者的加害者。其实施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法院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体现了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行为整体危害性的全面评价。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面对此类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挖掘与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1.对“主观明知”成立时点的精密辨析:虽然法律已生效,但辩护仍需重点审查:张某东作为个人(非医药从业人员),其“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精神药品”这一认知的形成时间。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在7月1日凌晨这个具体时刻,已经确切知晓该法规开始施行?其认知是来源于官方公告,还是模糊的社会传闻?这对于认定其贩卖瞬间的主观故意程度,可能存在极其细微但值得探讨的辩护空间。
2.对贩卖毒品“数量”与“情节”的严格认定:本案贩卖数量为“2板共计24粒”复方曲马多。辩护需查明:每粒药品中盐酸曲马多的具体含量是多少毫克?总含量是否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数量起点?相较于贩卖纯品曲马多,贩卖复方制剂在数量认定上应如何科学折算?这些专业细节直接影响着量刑的基础。
3.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与运用:尽管存在向未成年人贩毒的法定从重情节,但辩护仍需全面审视其他情节:张某东刚成年,其心智是否足够成熟?其本身也是吸毒成瘾者,犯罪行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受其自身毒瘾影响?到案后是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其家属是否愿意代其赔偿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潜在危害?这些酌定从轻情节,是在法定从重框架下,争取相对较轻宣告刑的重要着力点。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张某东案的判决,发出了一个双重警示:第一,国家对于麻精药品的管制是动态且严格的,任何个人都必须对法律生效日期保持高度敏感,切勿以身试法。第二,将毒品犯罪的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是司法绝对不能容忍的底线,必将导致刑罚的严厉升级。此案警示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必须认清滥用处方药的毒品本质,更要警惕身边可能存在的“毒友”圈侵蚀。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此案凸显了在办理涉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新近生效的毒品案件时,律师必须进行极其精准的时间线与主观认知证据分析。辩护的核心可能不在于否定行为,而在于通过对法律认知过程的细致还原,影响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的最终评判,从而在量刑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将持续关注因法律法规即时调整而产生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致力于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和证据审查,在严厉的禁毒司法政策下,探寻专业辩护的精准路径。
精准研判新型毒品犯罪,
坚定恪守刑事辩护之责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张某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东,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无业。2023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月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2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东在吉林省松原市某中学附近,以每板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男,17岁,在校学生)复方曲马多2板共计24粒。同月4日凌晨和中午,张某东在松原市其家中和租房内,两次容留未成年人赵某某(女,15岁,在校学生)吸食曲马多。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东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东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张某东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根据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举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马多复方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促进安全规范使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麻精药品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精神药品而仍向未成年人贩卖,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张某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定罪处刑,传递了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裁判导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12:05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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