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5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09 浏览:38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5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主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伪装的“提神剂”
——从辩护视角解析走私、贩卖咖啡因类毒品的司法认定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于第37个国际禁毒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某走私、贩卖毒品案”将焦点对准了一种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因而极具迷惑性与认知门槛的毒品——咖啡因。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将咖啡因胶囊伪报为“保健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走私入境,并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此案清晰地揭示了某些具有“食品、药品、毒品”三重属性的物质,一旦脱离法定用途和剂量管控,在法律上即可被评价为毒品。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陈某定罪量刑,对于社会公众正确认知“软性毒品”的法律红线,以及辩护律师处理此类边缘性毒品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案件核心焦点

1.毒品属性的特殊性与认知门槛: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咖啡因法律属性的准确认定。咖啡因是《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序号69)。其特殊性在于,作为食品添加剂(如可乐、咖啡)或药品成分时,它是合法的;但作为独立滥用物质、以胶囊等剂型脱离监管进行非法流通时,则完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被告人陈某“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这一主观认知的成立,是将其“海外代购保健品”的商业行为定性为毒品犯罪的关键前提。
2.犯罪手段的“电商化”与“跨境化”:本案呈现出典型的 “互联网+跨境寄递” 新型毒品犯罪模式。陈某的行为链条完整:境外网站下单 → 伪报品名走私清关 → 国内网店上架销售 → 利用物流寄递交付。这种模式隐蔽性强,覆盖范围广(销售至内蒙古、福建等多地),使得管制精神药品得以像普通商品一样流通,社会危害性在网络的放大效应下显著增加。
3.“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平衡:法院认定陈某“情节严重”。其依据可能在于:贩卖对象为“不特定多人”(约180余瓶,买家分散),且系多次走私、贩卖。在量刑上,考虑到涉案毒品咖啡因的成瘾性和危害性相对于传统硬性毒品较低,且陈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严厉打击与区别对待之间取得了平衡。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此类涉及公众认知模糊、属性边缘的毒品的案件,为辩护工作提供了独特的切入点和挑战:
1.对“主观明知”的深度与精细化辩护:这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的辩点。“明知咖啡因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辩护需全力审查:是否有聊天记录、网页浏览痕迹等客观证据直接证明其“明知”?陈某作为网店经营者,是否可能仅将其认知为一种“国外提神保健产品”,而对我国的特殊管制规定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其“伪报品名”的行为,是确知违法而故意规避,还是出于对跨境电商报关规则的不熟悉?对主观故意的模糊地带进行有力辨析,可能影响定罪。
2.涉案物质“毒品属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相对化论证:虽然咖啡因在法律上被明确列为毒品,但辩护可以在量刑环节,就其成瘾机制、生理危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方面,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进行科学的比较和论证。同时,陈某贩卖的系封装胶囊,纯度、剂量固定,相较于贩卖咖啡因粉末或用于非法制毒,其扩散和滥用风险是否相对可控?这些论证可为争取较低幅度的刑罚提供支撑。
3.电子证据与资金流的全面审查:本案定罪严重依赖于电商平台交易记录、物流信息、支付软件流水等电子证据。辩护必须严格审查这些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保管链条是否合法、完整,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网店销售记录中的“180余瓶”与“获利18,628.2元”之间能否精确对应,是否包含了合法的商品(如其他保健品)交易?这些细节的核查,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量的准确认定。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陈某案的判决,为全社会,尤其是热衷海外购物的年轻群体与网络创业者,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并非所有在国外能轻易购得的“提神药”、“保健品”都能合法进入我国市场。国家对于成瘾性物质的管制目录是明确的法律红线,任何以商业为目的的走私、贩卖行为,都将面临刑事制裁。 它警示人们必须破除对“软性毒品”危害性的低估和侥幸心理。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此案凸显了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科普与法律论证相结合的重要性。律师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还需对涉案物质的药理特性、社会认知有深入了解,才能有效构建辩护策略。在处理类似“新型”或“边缘型”毒品案件时,辩护的重点往往不在于否定行为,而在于精准界定主观认知程度与客观社会危害,从而在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结果。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将持续关注因社会认知差异而产生的毒品犯罪新动态,致力于通过专业的法律与科学分析,厘清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边界,为复杂情境下的精准辩护提供专业支撑。
洞悉新型毒品犯罪态势,
捍卫当事人合法权利。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陈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多次走私咖啡因入境并利用网络大肆贩卖,情节严重,被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无业。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从境外某网站购买咖啡因胶囊208瓶,通过国际物流公司伪报保健品名目清关发回国内,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其经营的“大脑风暴”网店,将所购咖啡因胶囊加价贩卖给内蒙古、福建等地的买家约180余瓶,从中获利人民币18 628.2元。2022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查扣咖啡因胶囊27瓶。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咖啡因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牟利多次从境外购买、寄递咖啡因胶囊,并利用网络媒介贩卖给多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咖啡因是一种生物碱,是咖啡、茶、可乐等常见饮品中的主要成分,也是被普遍使用的精神药品,具有毒品、药品和食品三重属性。适量摄入咖啡因能起到缓解疲劳、兴奋神经的作用,其在临床上也用于治疗某些疾病,但其具有成瘾性,大剂量或长期服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故我国将咖啡因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如将其作为毒品滥用物质而加以走私、贩卖,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是一起走私并通过网络贩卖咖啡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明知咖啡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从境外大量走私咖啡因胶囊,在网络上向不特定人员售卖,情节严重,应予惩处。本案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对咖啡因成瘾性提高警惕,正确区分咖啡因食品、药品、毒品的属性,防止滥用并对身体造成损害。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12:05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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