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3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07 浏览:48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3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主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 |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深渊边缘的“傀儡师”
——从辩护视角剖析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毒案的重刑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黄某彬贩卖毒品案”将目光投向了毒品犯罪中一个尤为卑劣且危害深远的类型: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与之前涉及大宗毒品、死刑极刑的案件不同,本案涉案毒品总量(贩卖4.09克,查获6.5克)相对不大,但被告人黄某彬通过操控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使其罪质发生根本变化。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这一明显重于一般同类数量贩毒犯罪的刑罚,清晰地宣示了司法对“毒害下一代”行为“零容忍”的严正立场,以及刑罚在惩治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的价值权衡。

一、案件核心焦点

1.犯罪手段的特殊性与加重的违法性:本案的核心不在于毒品的数量或种类,而在于犯罪主体的刻意选择与犯罪手段的腐蚀性。黄某彬作为一名有毒品前科的成年人,主动劝说、招募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参与贩毒,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这一行为不仅触犯了贩卖毒品罪,更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极大地提升了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2.毒品性质与“小额多次”的犯罪模式:涉案毒品为海洛因,系《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列管的第一类麻醉药品(序号49),成瘾性强,危害性大。黄某彬采用的是一种 “幕后操控、分散交易” 的模式:他本人控制毒源和毒资,藏身幕后,却频繁(10次)指使未成年人进行零包交易。这种模式旨在降低自身案发风险,同时扩大毒品传播面,其危害性远大于一次性交易同等数量毒品。
3.量刑中的“双重从重”情节叠加:被告人黄某彬同时具备 “毒品再犯” 与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两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前者表明其不思悔改,人身危险性高;后者揭示其犯罪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深。二者叠加,共同构成了本案在量刑上大幅度从严的基础,使得最终的刑罚(十二年六个月)充分体现了刑法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惩戒态度。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对于此类社会评价极低、法定从重情节明确的案件,辩护工作面临巨大道德与法律压力,但更需在严格遵循法律与事实的前提下,进行极为精细化的辩护操作:
1.对“利用、教唆”情节的精准辨析:这是本案量刑的关键杠杆。辩护需深入审查:黄某彬对未成年人的“劝说”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单纯的雇佣关系,还是存在胁迫、欺骗或利用其心智不成熟的情况?两名未成年人在犯罪中的主动性与认知程度如何?是否有证据表明,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自愿甚至主动参与?这关系到“利用、教唆”情节的认定强度和从重处罚的幅度。
2.毒品数量、含量与犯罪地位的精细化审查:虽然总量不大,但辩护仍需对10次贩卖共计4.09克的每一次交易进行证据核实。每次交易是否有独立的证据支撑(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的6.5克海洛因,是用于贩卖还是个人吸食?其含量鉴定结果如何?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彬无疑是主犯,但需要辨析两名未成年人在具体交易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试图在“幕后组织者”的责任框架下,对部分过于分散、证据单薄的交易提出质疑。
3.程序问题与酌定从轻情节的挖掘:审查公安机关在黄某彬租住处的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之间关联性的证据是否牢固。尽管法定从重情节突出,但辩护仍需关注黄某彬到案后是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即使这些情节可能无法改变从重的基调,但可能对最终刑期的具体月数产生影响。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黄某彬案的判决,如同一记响亮的警钟:在毒品犯罪中,利用未成年人作为“挡箭牌”或“工具人”,非但不能减轻罪责,反而会招致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 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涉‘毒’必严”与“涉‘未’必重”的双重原则,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此案警示所有潜在的犯罪分子,任何将犯罪黑手伸向未成年群体的行为,都将面临刑罚的严厉升级。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此案提出了特殊的伦理与专业挑战。律师在为此类被告人辩护时,必须在坚决维护其合法诉讼权利的同时,充分认识到案件的社会背景与特殊危害性。辩护策略不应试图为“利用未成年人”的行为开脱,而应转向对事实细节、证据链条和法律适用精准性的专业审查,确保量刑的从重处罚完全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基础之上,这本身就是在维护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持续关注毒品犯罪中涉及特殊群体、特殊情节的案例,致力于通过专业分析,厘清法律适用的边界与尺度,为在复杂伦理与法律情境下实现公正辩护提供智识支持。
聚焦新型毒品犯罪研判,
践行专业刑事辩护使命。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黄某彬贩卖毒品案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彬,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15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2021年10月底起,被告人黄某彬劝说苏某万及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均已另案判刑)帮其贩卖海洛因。黄某彬将海洛因统一存放在其租住处,有时由黄某彬联系好吸毒人员,再安排黄某超、李某佳、苏某万其中一人进行毒品交易;有时在黄某彬的授意下,由吸毒人员直接联系黄某超、李某佳、苏某万进行毒品交易,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共贩卖海洛因10次共计4.09克。每次完成交易后,黄某超等三人根据黄某彬要求,将毒资放在黄某彬租住处或直接通过支付软件转账给黄某彬,黄某彬则给予黄某超等三人好处费。2022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彬租住处查获海洛因3小包共计6.5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彬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社会影响恶劣,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彬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受到严重侵害。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彬指使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等交接毒品、收取毒资,将两名未成年人引入歧途。黄某彬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根据黄某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重惩处,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12:05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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