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2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03 浏览:72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研习【第12期】
主办: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撰文彭泽|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组织大宗贩运的死刑适用
——从辩护视角审视“病犯”主导型毒品集团的极刑裁量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于第37个国际禁毒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案”是继“戎某虎案”后,又一例针对利用“特殊身体状况”逃避监管、实施重罪罪犯的终极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红在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非但无丝毫悔改,反而积极组织、指挥跨省大宗毒品贩运活动,涉案毒品近5公斤。其行为彻底摒弃了法律给予的人道主义关怀,将疾病变为实施更严重犯罪的“掩护”与“资本”。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其适用死刑,清晰划定了法律宽容的底线:任何将特殊身份视为犯罪特权、挑战司法权威与毒品管制秩序的行为,都将面临最严厉的制裁。

    一、案件核心焦点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与主观恶性:本案核心情节在于被告人李某红的 “三重特殊身份”多次前科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严重疾病患者。其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空隙,主动策划并指挥全案,主观上已无任何守法意愿,彰显了极深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这一定性是本案区别于一般大宗贩运案件,并最终适用死刑的关键人格因素。
    2.毒品数量巨大与犯罪行为的组织化: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计4959克。这一数量远超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甲基苯丙胺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构成了“罪行极其严重”的客观基础。在行为模式上,李某红实现了从个人犯罪到组织化犯罪的升级:其本人作为核心决策者(联系上家、支付毒资),指挥女友孙某芸协助,雇佣专人(孙某、黄某念)负责长途运输,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社会危害性呈几何级数放大。
    3.刑罚执行制度的刚性回归:本案司法进程清晰地展示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非绝对性。当罪犯以实际行动证明其不再符合“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条件时,司法机关果断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将其新罪与旧罪余刑合并,最终以死刑收场。这体现了刑罚执行制度绝非“一放了之”,而是动态评估、严惩反复的刚性司法工具。


    二、辩护视角的思考

    面对此类证据相对扎实、数量特别巨大、被告人地位核心的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空间被极度压缩,但更需在极限范围内进行精准、专业的抗辩:
    1.针对毒品数量与归属的绝对严格审查:近5公斤毒品的认定是死刑的基石。辩护必须死磕证据链的每一环节:查获的毒品与李某红之间的关联性,是否仅有同案犯供述?毒资流转记录能否形成闭环?是否有证据表明毒品在运输环节可能存在被调包或数量增减?对于查获的5包毒品,其纯度鉴定结果是否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尽管数量已远超标准,但纯度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影响对危害程度的最终评价)?
    2.共同犯罪中“最主要主犯”地位的相对性辩护:尽管李某红作用突出,但辩护仍需竭力辨析其在全案中的作用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唯一性”。例如,毒品上家是谁?是否另有其人提供核心毒源并分取主要利润?李某红的指挥范围是否仅限于本次被抓的运输环节?其与直接运输者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未被追究的中间层级?尽可能将李某红的罪责置于一个更庞大的犯罪网络中进行相对化评价。
    3.程序合法性审查与量刑情节的极致挖掘:首先,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撤销程序是否合法完备。其次,尽管是从重情节,但李某红到案后是否有坦白、认罪认罚的表现?其疾病的严重程度,在最终的死刑复核阶段,是否仍可作为极其例外的、请求不予立即执行的人道主义考量因素(尽管希望渺茫)?辩护的职责在于,确保即便是对罪大恶极者的审判,也完全符合程序正义,并穷尽所有法定及酌定情节。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李某红案的判决,与“戎某虎案”形成强烈呼应并更为严厉,共同确立了处理“特殊人员”毒品犯罪的司法准则:人道主义关怀不是违法犯罪的特权通行证,更不是死刑适用的豁免牌。 对于敢于利用此身份积极实施、尤其是组织策划严重毒品犯罪的个体,法律将收回宽容,施以最严厉的打击。此案对所有企图“带病犯罪”、“以病抗法”的犯罪分子产生了极强的震慑效应。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此案再次警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彻底放弃利用当事人身体状况进行“投机辩护”的幻想。辩护策略应立足于对犯罪事实、证据、程序的极其严谨的专业审查,而非对特殊身份的简单诉求。同时,辩护律师也肩负着向此类高风险当事人及其家属,客观、理性地解释司法政策与极端后果的沟通责任,避免其因错误认知而步入绝境。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通过连续剖析“戎某虎案”与“李某红案”,旨在明晰司法机关对“特殊身份”毒品犯罪从“从严收监”到“依法适用极刑”的完整逻辑链条与裁判尺度,为复杂情势下的有效辩护提供深度参考。
精准研判新型毒品犯罪,
坚定恪守刑事辩护之责。
恒都刑辩学院毒品犯罪研究中心 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网
 
附件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案
——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毒品,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女友孙某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湖南省张家界市贩卖。李某红联系毒品上家,亲自或指使孙某芸向上家支付毒资,并雇用孙某、黄某念(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接取到毒品的孙某、黄某念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计495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李某红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红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某红已于2023年10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严重疾病患者等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李某红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其不仅无悔罪表现,反而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纠集他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难堪改造。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死刑,体现了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惩处的决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5日  12:05
图文编辑:彭泽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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